以下是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关于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判决书节选:
公诉机关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某。
公诉机关指控,XX年9月23日14时许,被告人黄某驾驶牌照为渝D**的重型自卸货车,在重庆市沙坪坝区西物市场“某某城”工地内倒车时,未察明工地现场情况,其所驾驶车辆的左后轮碾压被害人李某,致其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黄某主动拨打报警电话,并在现场等侯处理。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责任认定,被告人黄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害人李某无责任。经鉴定,被害人李某系颅脑损伤死亡。XX年9月25日,被害人李某的近亲属收到被告人黄某的相关赔偿,并对其表示谅解。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某的行为已经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系自首,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适用缓刑。
被告人黄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无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黄某认罪认罚,且具有自首情节,对其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黄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一年六个月。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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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指过失造成他人死亡结果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 第二百三十三条 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备注:刑法另有规定是指失火、交通肇事致人死亡的,按失火罪、交通肇事罪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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