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的《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简称“新掩隐司法解释”)于2021年4月15日施行,删除了金额入罪的标准,金额标准不再适用,并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应综合考虑上游犯罪的性质、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情节、后果及社会危害程度等,依法定罪处罚。
新掩饰司法解释删除入罪金额规定后,原来金额标准到底能否再适用呢?笔者认为:1、在针对上游犯罪是传统的非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违法犯罪所得及收益进行掩饰隐瞒的一般情况下仍然可以适用原来金额入罪标准,即三千元至一万元。2、针对上游犯罪是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的犯罪,一般情况下不再适用原来三千元至一万元的标准,应当提高标准。理由如下:
1、金额仍然是该罪入罪的重要考量因素。新司法解释规定应综合考虑上游犯罪的性质、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情节、后果及社会危害程度等,依法定罪处罚,虽然删除金额入罪标准后,但是不代表不考虑金额。金额的大小往往最直接,最明确地反映该罪的社会危害性大小。本罪既妨害了司法机关对上游犯罪的追查,同时也直接关系的上游犯罪被害人是否能够追赃挽损,以及多大程度追赃挽损。金额仍然是该罪犯罪情节、后果、社会危害后果的非常直接而重要的参考。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金额,不仅最直接的明确地反映犯罪情节和社会危害后果,也是司法实践中最容易把握的标准。
2、从刑档梯度性考虑,数额任然是入罪的重要考虑因素。从第二档刑起刑标准规定10万来看,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收益数额仍然明确保留。既然二档刑规定了明确数额,没有理由认为一档刑入刑时完全不考虑金额。从量刑的梯度性来看,一档刑入罪时,金额仍然是需要考虑的重要因素。没有理由认为,入罪时完全不要金额,而二档刑时陡然需要10万的标准。
3、对于非利用信息网络的传统的盗窃、诈骗、抢夺、职务侵占犯罪,仍然可以参照原来标准。因为当时设立该罪以及原来司法解释,针对上游犯罪绝大多数是传统的非利用信息网络的盗窃、抢夺、诈骗、职务侵占等罪名。而此次司法解释之前最近一次司法解释是2015年发布,如果说原来不能参考则说明现在与之前发生了重大变化,事实上在传统犯罪这块,这些年并没有发生重大变化,比如上游犯罪的盗窃、诈骗、抢夺等并没有发生重大变化(职务侵占有所提高)。而且当时掩隐司法解释确定入罪标准也考虑了盗窃、抢夺、诈骗职务侵占等上游犯罪的入罪金额。因此,当时的金额现在仍然可以参考。
4、近年来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违法犯罪呈现急剧增长态势,尤其是电信网络诈骗尤为猖獗,似乎成为了全民公害。对于上游犯罪是电信网络诈骗、网上开设赌场等犯罪,进行资金收款和转账,不宜再适用原来的入罪标准。因为当时司法解释的入罪标准,针对上游犯罪主要还是针对传统的线下犯罪所得及收益,而不是针对线上犯罪。事实上利用电信网络诈骗动辄数万数十万,而其掩饰隐瞒的方式往往是转账、取现等方式、套现等,这些数量级远超传统犯罪。然而,他们的主观恶性并非就比对传统犯罪掩饰隐瞒要大,其中不少是因为贪图一点小利,一念之间,成了其他犯罪的帮凶。如果,对这些行为通通纳入刑事打击范围,则会使大量主观恶性并不深的人纳入刑事打击范围,显得刑法过于严苛,罪刑不相适应,也不符合宽严相济的刑事案政策。因此,对于此类上游犯罪的掩隐应当提高入罪金额标准,从而更加有针对性地进行打击。重点打击那些主观恶性较深,社会危害较大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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