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取保候审申请书范本(办理取保的流程及时间)_律界星

交通事故取保候审申请书范本(办理取保的流程及时间)

来源:律界星2022-09-02673人看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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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人在自己的亲人被刑事拘留或逮捕后普遍都很担心和焦虑,也很关心他们是否可以通过办理取保候审释放出来。但有的家庭限于经济上的原因没有能力委托律师代为申请,而自己又不具备专业的刑事法律知识,不知道如何从法律的角度书写《取保候审申请书》。现笔者就自己多年的检察院工作经验结合现在的刑事律师工作经验,手把手教大家从刑事法律专业角度写一份《取保候审申请书》,通过从专业的角度去陈述申请的事实和理由,才能提高取保候审的成功率。

首先,在写《取保候审申请书》之前,我们要先了解我国刑事法律关于可以取保候审的条件是作何规定的。

《刑事诉讼法》第67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根据该条款的规定,就取保候审的理解与适用层面我为大家整理如下:

第一,向谁申请?

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案件在哪个阶段就向哪个办案机关申请。例如案件是在公安机关侦查阶段,则应该向侦办该案的公安局提交申请。

第二,谁可以申请?

答: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

第三,符合哪些情形可以申请?

答:取保候审适用于犯罪行为轻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社会危险性较小的情况。除了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以外,其他适用取保候审强制措施的,均需要对行为人的社会危险性进行评价。虽具有特定的客观情况,但是仍可能造成社会危险的,不符合取保候审的适用条件。

第四,影响成功申请取保候审有哪几种情况?

答:申请取保候审的是否成功大概率取决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具有社会危险性以及危险性的大小。此外,以下几种情况也会对申请取保候审产生影响:

(一)犯罪性质。是故意犯罪还是过失犯罪,是经济犯罪还是人身侵害类犯罪等;

(二)是否存在法定从重、从轻情节。是否存在法定从重情节,如累犯,是否存在法定从轻情节,如自首、立功,等等;

(三)是否酌定从轻情节。如退赃退赔、赔偿被害人损失、认罪认罚等;

(四)案件证据问题。案件的证据是否达到确实、充分的定罪标准;

(五)是否存在应当逮捕的法定情形:可能实施新的犯罪,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企图自杀逃跑的。反之,如不存在以上情形,则可以取保候审;

(六)是否有稳定职业及固定居所,是否能遵守取保候审期间的各项规定;

(七)嫌疑人本人的身份,如民营企业家等,以及嫌疑人本人身体状况及家庭是否存在特殊情况,如或有未成年子女的需要照顾等情况。

附《取保候审申请书》模板

申请人:

联系电话:

申请事项:请求对涉嫌XX罪的犯罪嫌疑人XXX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申请理由:

犯罪嫌疑人XXX因涉嫌犯XX罪,于XX年XX月XX日被XX市公安局XX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XX月XX日被逮捕,现羁押于XX看守所。XXX涉嫌犯XX罪一案,根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其犯罪性质、情节、人身危险性及面临的实际困难,犯罪嫌疑人XXX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具体理由如下:

一、犯罪嫌疑人XXX犯罪情节较轻,人身危险性小,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

犯罪嫌疑人XXX涉嫌XX罪,根据刑法第XX条的规定,应处XX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本案中,……,因此犯罪嫌疑人XXX犯罪情节较轻;且该案不属于暴力型犯罪,犯罪嫌疑人XXX人身危险性小,对其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

二、犯罪嫌疑人XXX有自首(坦白、立功)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三、犯罪嫌疑人XXX性格脾气温和,平时表现一贯良好,无前科劣迹,不存在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的可能性

四、犯罪嫌疑人XXX现任XX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兼总经理,全面负责公司的经营管理,现因其被羁押,公司的经营进入停滞濒临破产(或犯罪嫌疑人XXX是家里的唯一/主要劳动力,上有年老父母需要赡养,下有小孩需要抚养,家庭经济压力大/家人生病需要照顾等)

五、犯罪嫌疑人XXX有稳定职业,在本地有固定居所,能遵守取保候审的规定

犯罪嫌疑人XXX的户籍和经常居住地均在XX市XX区XX小区,工作和生活也主要在XX范围内,有利于取保候审执行期间的监督和管理。其家属愿意以人保或财保的方式提供保证,取保候审后其亦能认真遵守执行取保候审期间的各项规定。

六、犯罪嫌疑人XXX认罪认罚,真诚悔罪,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不会实施新的犯罪

在侦查阶段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XXX同步开展认罪认罚教育工作,XXX当即选择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选择自愿认罪,愿意接受刑事处罚。根据“两高三部”《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第19小点的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作为其是否具有社会危险性的重要考虑因素。对于罪行较轻、采用非羁押性强制措施足以防止发生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社会危险性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根据犯罪性质及可能判处的刑罚,依法可不适用羁押性强制措施”。另根据该《意见》第21小点的规定:“已经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审查羁押必要性,经审查认为没有继续羁押必要的,应当变更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综上,犯罪嫌疑人XXX的犯罪情节较轻,人身危险性小,对其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不存在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的可能性,结合其犯罪性质、自首情节、认罪认罚及其经营的公司面临的实际困难(家庭面临的实际困难),恳请贵院依照有关规定对XXX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此致

XXX公安局/检察院

申请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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