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离婚需做哪些准备
1、保持冷静,抓住有利时机进行离婚的谈判或调解工作:许多婚姻纠纷不一定需要对簿公堂才能解决,通过亲友的介入或律师的介入,在双方中间进行调解,有时也能促成双方和气的解除婚姻关系。因此王律师在接手婚姻委托案件时,总是先分析有无调解结案的可能,这样可以避免委托人耗时耗财,又能避免双方互相攻击和伤害。
2、一旦条件成熟,立即着手准备起诉的材料,包括确定法院的管辖权,书写民事起诉书、授权委托书,准备结婚证、身份证、大宗财产凭证及诉讼费,同时要提起财产保全的,还应当书写“财产保全申请书”,请求人民法院主动调查搜集证据的,还应当准备“调查申请书”,另外所有的相关证据材料都应当全部备份。
3、一旦出现婚姻麻烦,并已产生离婚的念头,一定尽早到婚姻专职律师处进行一个详细的全面的咨询,这些咨询包括双方婚姻状况、财产情况、债务情况、子女情况,律师的咨询会给你的思路进行一个总括性的指导意见,便于当事人的后期操作。
4、尽可能的保存好有效的证件、财产凭证等。当事人在日常生活中未发生矛盾时一般对此毫无戒备,但请您早作准备,以防万一,王-芳律师经常发现婚姻案件中弱势一方总是在这方面根本从未留心。上述资料包括:结婚证、房产证、车辆买卖合同、发票、存折存单、借条、股票帐户、贵重财产发票……上述凭证即使拿不到原件,也应当复印留底,帐户号均要作记录。
5、个人财产及物品妥善保管,以防被对方拿走,婚姻案件中经常发生一方当事人的工资卡、手机、个人贵重首饰,甚至是自己父母赠予的有价值财产被另一方夺走的情况。
6、注意保存或取得与婚姻诉讼有关的证据:这些证据包括针对夫妻感情确实破裂的,包括夫妻共同财产或债务的,包括对子女抚养监护权的方方面面,例如有的女性遭受了家庭暴力,未及时报警并就医,造成了证据的灭失,再比如夫妻曾签署过书面的离婚协议书又丢失了。婚姻诉讼不同于其它民事经济案件的诉讼,证据的取得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当事人在日常生活中的收集和积累,这对婚姻关系中的一方就提出了更高的法律自我保护意识的要求。因此,建议当事人在证据取得方面,在律师的指导下,尽早着手准备。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诉讼离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离婚诉讼答辩需注意什么
1、补足应提交的证据,防止举证期间过期。
根据最高院的举证规则,一般法院会在立案时,同时给原告一份举证告之书,上海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的举证期限一般有二种,一是立案后的七日内,二是开庭前。如果是第二种举证期限,问题就不大了,在开庭前交纳就可以了。如果是第一种举证期限,一定要按时交证据,否则,很可能被对方律师抓住把柄,处于被动。
2、注意与承办法官联系,及时知晓开庭时间。
根据民诉法的规定,法院应在开庭三日前,将传票送达双方当事人。但是,由于法院开庭的时间,会影响双方庭外调解的进度以及成功率,因此,提早了解法院的安排就显得尤为必要。另外,如果对方交纳了答辩状,也可以在第一时间得知,并收阅,这样可以了解对方的心里动态。
3、不放弃与对方的调解协商。
虽然诉至法院,但这不意味着双方一定“法庭上见”。起诉到法院,在某种程序上讲,更能促使双方认识到客观事实,更能认真审视自己的离婚要求,反而使庭外和解的可能性增大。因此,在期间仍与对方联系调解事宜,也是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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