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怎么确定法院
离婚案件的法院管辖一般情况下容易确定,按照《民事诉讼法》第22条的规定确定即可。但在特殊情况下,离婚案件的管辖也有不同于一般情况下的规定。现简要列明不同情况下当事人该向哪个法院起诉的问题:
正常情况下的离婚诉讼,采取“原告就被告”的原则确定管辖,原告应当向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起诉。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地居住地不一致的,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所谓“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所谓“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如被告的户籍迁出后尚未落户,有经常居住地,由该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户籍迁出不足1年的,由其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超过1年的,由其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特殊情况下不按照“原告就被告”的原则确定管辖,而由原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这种情形是指下面的情况:
1、对不在中国领域内的人提起的离婚诉讼;
2、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离婚诉讼;
3、非军人对军人(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一方提起的离婚诉讼;
4、被告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原告一方起诉要求离婚的诉讼;
5、对被监禁的人(是指因涉嫌犯罪被羁押、判刑或者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离婚诉讼。
诉讼离婚应该提交什么证明材料
法院诉讼离婚中需要提供的证据材料有:
除提供一般证明、证据外,离婚纠纷还须按照诉讼请求内容提供以下必要证据:
1、财产、经济状诉的证明,即财产性质,来源、发票、清单及债权债务凭证,有储蓄的,应提供数额、帐号、户名、存入日期、种类、银行存折持有人等证明材料,或能起证明作用的其他有关材料。如财产转移,应作说明和提出证据,包括原、被告的经济状况及其证明;
2、住房的性质(公房、私房、联建公助房等)、户名、面积、间数、常住人口等情况;
3、现役军人提出离婚的,还应有其所在部队团以上证据机关出具的证明;
4、婚姻关系的证明(结婚证、户籍簿或单位,居委会、村委会的证明);
5、婚后感情、离婚原因的事实或证据。如被告下落不明的,应提供下落不明的时间、情况的证明;
6、子女情况的证明,即:子女姓名、性别、出身年月、生活状况等,婚生、非婚生继子女或养子女的说明和有关证明。
诉讼离婚过程中,当事人应该严格遵守相关程序与流程的规章规定,不可因为情绪激动贸然行事。且在财产分割等事项时,要及时收集证据,对自己的诉讼请求赋予合理有效的支持。律界星还提供在线律师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在线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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