彩礼属于一种属于一种附条件的赠与,这里的条件就是结婚,如果该条件未成就则如果男方要求女方必须返还彩礼,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这种情形以当事人离婚为前提。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这种情形也以当事人离婚为前提。如果不符合这三种情形则原则上男方要求返还彩礼女方也可以不退彩礼。
另外,男女已经共同生活而且给付彩礼超过一年的,返还彩礼一般不予支持。因共同生活导致女方生育有子女的,返还彩礼一般不予支持
这里的法律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
对于已经缔结婚姻的,在离婚时要求返还彩礼的原、被告自然是缔结婚姻的男女双方,对于已经给付彩礼但缔结婚姻的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要求返还彩礼的案件,对“当事人”应该做扩张解释,即当事人也应该包括缔结婚姻双方当事人的父母。因为在现实生活中,往往是由父母给付彩礼,接受彩礼的通常是另一方的父母,也就是说给付人与接收人不仅限于男女双方。因此为了最大限度地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利,彩礼纠纷的诉讼主体应包括双方的父母。
总之彩礼作为一种附条件的赠与,在有些情况下是可以要不还的,具体内容上文已做详述,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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