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违反忠诚义务是否应承担精神损害赔偿:
符合法定条件是应该承担的。
案例总结:
蒋某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案例简介:精神损害赔偿应如何判定
蒋某与张某经人介绍相识恋爱后于2004年3月4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于2008年9月14日生育一子张某某。后双方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致使夫妻感情不睦。张某于2014年4月25日委托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对张某和张某某进行亲子鉴定。该中心作出的鉴定结论为:不支持张某与张某某之间存在亲生血缘关系。张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由蒋某承担张某养育张某某的抚养费41387.5元并赔偿张某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同时查明,双方婚后于2006年共同购买位于大竹县某小区的门市一间,面积36.58㎡,产权人登记为蒋某。
法院判决:判决支持蒋某赔偿精神抚慰金
大竹法院一审审理认为:张某与蒋某婚后常为生活琐事争吵,现经鉴定张某某不是张某亲生子,严重伤害夫妻感情,故法院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张某请求蒋某支付精神损害赔偿应当支持,根据本案案情,确定精神抚慰金30000元为宜;张某既非张某某的生父,又非养父继父,无法定扶养义务,故张某要求蒋某支付张某某抚养费41387.5元,理由正当,法院予以支持;双方婚后购买位于大竹县某小区的门市一间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各分得一半。蒋某称婚后共同翻修原告父母房屋,应当对增值部分平均分割,因涉及第三人产权,本案不作处理。据此判决:一、准予原告张某与被告蒋某离婚;二、非婚生子张某某由被告蒋某抚养,被告蒋某支付原告张某养育张某某的抚养费41387.5元,被告蒋某赔偿原告张某某精神抚慰金30000元;三、夫妻婚后购买登记于被告蒋某名下的位于大竹县某小区的门市一间,原、被告各占50%产权。
律师说法:违反夫妻忠诚义务的应承担精神损害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条规定了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的义务。违反忠实义务往往对配偶的情感和精神造成非常严重的伤害。这和我国社会一般大众因为习惯、传统等原因对婚姻家庭的认识有很大关系。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八条规定: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本案中张某在得知张某某并非自己的亲生子后,其精神受到伤害,要求蒋某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理由正当合法,得到了法院的支持。而张某某因与张某并无血缘关系,张某对其并无法定抚养义务,故法院对张某要求蒋某返还自己已承担的张某某的抚养费的主张予以了支持。
以上就是律界星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相关资料。综上所述,我们可以了解到违反忠诚义务的情况一般来说是可以按照相应的规定支付精神损害赔偿,但是需要达到法定的条件才能够让过错方进行承担。如还有其他疑问,欢迎到律界星进行在线咨询。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家庭暴力造成离婚的,受害方可以请求离婚损害赔偿,但我国法律没有将冷暴力列入家...
一、分居两年法律规定有哪些 1、分居两年法律规定有,因为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法院应当判决离婚。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配偶
一、男人出轨怎么样才算重婚罪 男方在有配偶的情况下,出轨与他人同居,并且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周围居民认为双方是夫妻关
一、出轨生小孩了是否构成重婚罪 不一定。婚内出轨生子是否构成重婚罪需要视具体情况而定。 1、若证明其与他人以同居名义
一、分居三年女方整容算夫妻债务吗 不算,整容欠下的债务一般属于女方个人债务。若男方知晓并表示赞同的,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一、如果男方出轨离婚后财产怎么分割 男方出轨导致离婚的,因男方行为具有过错,根据民法典规定,法院在财产分割方面应当对女
一、不允许离婚的条件有哪些 1、不允许离婚的条件是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一、民法典中婚姻分居几年算无效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无论分居多少年,婚姻关系都不会无效。婚姻关系在办理离婚登记或者法
一、有出轨证据法院是否会判离婚 1、有出轨证据法院可能会判离婚,因为其具有相关的出轨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破裂的,经过调解无
一、民法典中分居期间所得财产离婚时如何处理 对于夫妻分居期间各自所得的财产是否仍然适用法定夫妻共同财产制。 夫妻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