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案件拒不到庭有什么不利后果
被告不到法庭,只会对他产生不利影响,只要你理由正当受法律认可,法院依然可以判决离婚,他只可提起上诉,如果上诉失败,人不到不鉴字也没有用。判决书依然生效。
离婚是指夫妻双方通过协议或诉讼的方式解除婚姻关系,终止夫妻间权利和义务的法律行为。按照我国《民法典》的规定,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是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解除婚姻关系。后专指通过法律手续解除夫妻关系。
我们来看两组案例:
案例一:解某(女)于2006年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李某(男)离婚。经过审理,法院作出不准予离婚的判决。半年后,由于二者仍未搞好夫妻关系,解某再次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法院受理后,到李某居住地向其送达诉讼文书,但李某已外出务工,家中仅有父母在家。在查知李某的电话号码后,承办法官向李某打了电话,但李某既不告知其打工地址,也不前来应诉。
案例二:王某(女)于2007年向法院起诉,要求与其夫张某离婚。立案时,向法院出示了张某户口所在地村民委员会的证明,证实张某外出下落不明已达两年之久。法院依法登报公告。在公告期间,张某却向法院打来电话询问王某诉讼情况,却以工作为由拒不到法院应诉。
争议的焦点:上述两案,其共同之处在于一方当事人虽不是下落不明,但不愿意到庭应诉。对此类案件的审判,承办法官深感棘手。在办案实践中,争议的焦点是一方当事人拒绝到庭应诉,能否适用公告程序进行审判。对此,有两种不同的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应当适用公告送达,缺席审理。因为在找不到对方的情况下,一方起诉离婚,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受送达人下落不明的,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法院在报刊上登载公告,即依法向对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公告期满后,另一方当事人未到庭参加诉讼,法院便可依法缺席审理。
另一种意见认为:不能适用公告送达。对方当事人有电话联系,就不属于下落不明情形,由于离婚案件当事人是必须到庭的当事人,所以,便不能适用公告送达,则人民法院不能缺席审理。
由于离婚案件当事人属于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如果拒不到庭,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人民法院可以拘传。但上述案例中,被告在外务工,不愿意向法院告知其务工的确切地址,拘传的目的难以达到,且采用此强制措施需经两次传票传唤,时间较漫长,必将浪费较大的司法资源,同时也将给当事人增加负担。所以,不宜采用拘传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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