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一方能擅自更改子女的姓氏吗
姓名是用以确定和代表自然人并与其他自然人相区别的文字符号和标记。姓名的意义主要在于从法律上使一个自然人与其他自然人区别开来,以便于其参加社会活动,行使法律赋予的各种权利和承担相应的义务。
父母对子女姓氏具有平等的决定权
《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五条规定自然人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
父母在子女出生后,可以协商以谁的姓作为子女的姓氏,一旦协商确定下来子女的姓名,父母中的任何一方一般不得随意予以改变。
目前,我国多数子女随其父亲的姓。非婚生子女,大多随母姓,也可以随生父的姓。继子女可以保留自己原来的姓,即其父或母再婚前使用的姓,也可以随后父或后母的姓。如果继子女已有辨别能力的话,应当尊重其自己的意见。如果继子女小时候改随后父或后母的姓,其成年后,有权利改回其原来使用的姓。
收养关系成立后,养父母可以改变养子女的姓氏。根据《民法典》的规定,经当事人协商一致,养子女可以保留原姓,也可以随养父的姓或随养母的姓。
父母离婚后,父母双方可以协商变更子女的姓名,经协商未达成协议的,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子女原用的姓名;离婚后,父母任何一方未经对方许可,单方面将子女的姓氏改动的,如果生父或生母提出异议,另一方应恢复子女原来的姓名。读者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欢迎到律界星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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