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前夫韩先生两年前因车祸去世,当时我已怀孕两个月,强忍丧夫之痛,在2014年将孩子生下来。后来,我遇到苏先生,他为人厚道,对我特别照顾,时间一久,我俩心生情愫,打算在今年10月结婚。苏先生说,他会照顾我一辈子,但不能接受我和前夫的儿子。无奈,我把孩子交由父母抚养。
不料,孩子的爷爷奶奶知道后非常不满,斥责我不忠不孝,还声称孩子是韩家血脉,无论如何也要把孩子的抚养权夺回去。现在两家人闹的不欢,甚至不惜大打出手。我想诉诸法律解决,到底孩子该由谁抚养?
律师团队点评:
根据民法典规定,“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案例中,姜-女士限于现任丈夫的缘故不能再继续抚养孩子,不属于父母“无力抚养”的情形。又据民法典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孩子父亲死亡,姜-女士作为母亲,仍有抚养的法定义务。
另据民法典规定,只有生父母在存在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条件下才可以作为送养人。“特殊困难”一般是指生父母有重大疾病或存在重度残疾丧失劳动能力,或者生父母被判刑无法抚养子女,而因其他客观原因无力抚养子女,还需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有关材料的证明。案例中姜-女士改嫁的情况不符合以上条件,因而只能自己抚养孩子。当然,在姜-女士抚养孩子的过程中,其祖父母和外祖父母作为直系亲属,可以探望或者帮忙照顾,但依法不能直接抚养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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