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不能的合同怎么处理_律界星

履行不能的合同怎么处理

来源:律界星2022-02-25457人看过
导读:债务企业无力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形大致有这样几类情形:1.债务人的独立民事主体资格尚存,但无力偿还到期债...

债务企业无力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形大致有这样几类情形:1.债务人的独立民事主体资格尚存,但无力偿还到期债务(含合同之债),这种情况下,债权人可采取的措施有,查清债务人有无可资保全的不动产,如果有,则向人民法院提呈诉请,同时向法院提呈对其不动产进行保全的申请,通过诉讼途径实现权利。2.查清债务企业有无履行债务能力的分支机构。3.上述两种情形均不能落实实现债权人权利的情况下,可以申请进入债务人破产还债程序来救济,也可以在查清债务企业有对外到期债权的情况下,向法院提请代位请求权,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债务企业的债权人主张权利。

法律依据是《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第五百三十六条,债权人的债权到期前,债务人的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存在诉讼时效期间即将届满或者未及时申报破产债权等情形,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代位向债务人的相对人请求其向债务人履行、向破产管理人申报或者作出其他必要的行为。

第五百三十七条,人民法院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债务人的相对人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权人接受履行后,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相对人之间相应的权利义务终止。债务人对相对人的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被采取保全、执行措施,或者债务人破产的,依照相关法律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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