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之后,哪些人没有小孩探视权
中止探望权行使的法定事由,婚姻法并未具体列举,而是概括的规定为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根据《婚姻法》第38条第3款规定:“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利。”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5条也规定:“当事人在履行生效判决、裁定或调解书的过程中,请求中止行使探望权的,人民法院在征询双方当事人意见后,认为需要中止行使探望权的,依法作出裁定。中止探望的情形消失后,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通知其恢复探望权的行使”。
一般而言,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主要有:
1、探视权人是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
2、探视权人患有严重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可能危及子女健康的
3、探视权人在行使探望权时对子女有侵权行为或者犯罪行为,损害子女利益的
4、探视权人与子女感情严重恶化,子女坚决拒绝探望的
5、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值得注意的是,中止探望权的惟一条件是不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至于其他原因,如父母之间相互关系恶化,或探望权人未及时给付抚养费等,都不能成为中止探望权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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