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死亡后,担保人要承担担保责任,担保责任承担的方式如下:如果是担保物权人,以担保财产价值为限承担担保责任;如果是一般保证担保人,经法院强制执行后,仍然未能清偿债务的,担保人就要承担偿还债务责任;连带保证的担保人,债权人有权要求担保人承担偿还债务的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八十九条 、第六百八十七条 、第六百八十八条。
担保人的担保责任有,必须是就主债权所应付的违约金,才能予以保证担保。违约金虽说具有从属性,但有一定的独立性,需在主债权之外另定违约金合同或者另立独立的条款,因此,在适用保证时,与约定利息一样,采取限制性作法,也就是对于违约金的保证,应以保证合同与主债成立的同时约定为限。
由主债而生的损害赔偿之债,应当予以保证,在这种情况下,不论损害赔偿之债的发生是因为债务不履行还是迟延履行,只要归结到债务人头上的,保证人就有代为赔偿或连带赔偿责任的义务。
如代理费用、公证费用、诉讼费用等原则上都是债权生出的负担,当列于保证范围之内。
依据《民法典》的规定,债务人死亡后,担保人要承担担保责任,如果设立担保物权的,以担保财产价值为限承担担保责任;保证担保的,依据保证类型承担担保责任。希望以上内容能对你有所帮助。以上内容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