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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与前妻于2004年7月登记结婚,2005年2月婚生一女,因感情不和,她抛弃几个月大的婴儿回娘家,孩子一直由我已近70岁年迈的父亲和生病的母亲照顾,(当时我因一起经济纠纷被公安机关扣押)于2006年4月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中注明做生意的所有债务由我独自承担,与她无关。按法律规定,由她抚养孩子,她提出工作忙,孩子给她,她就送人,没有办法我就抚养了,经过民政部门调解她才出抚养费壹佰伍拾圆,入托的费用,医疗的费用,教育费各负担一半,至孩子18周岁。她提出每月看望孩子2次,每月支付费用,我都表示同意。
可是自离婚以来,她一次也没有来看望孩子,我找过她,她不想看孩子,也不愿意支付协议中应付孩子的费用,直到2007年12月,我和重病的妈妈抱孩子去她工作的医院找她,说明妈妈病重需要住院,请她帮着照看孩子,,她说工作忙忙完再给答复,并提出以后别上医院找她,有事联系她妈妈家。就一直没有消息。
妈妈因此焦虑病情加重了,我被迫于2008年1月初就将孩子送进托儿所,妈妈住院病情并没有好转,于3月21日在市立医院去世。
我忙完了妈妈的后事,照顾年迈伤心的父亲和年幼啼哭的孩子,非常吃力。自2006年3月我就失业,至今没有稳定的经济来源,公安机关扣押我20万,妈妈住院到去世又花了很多钱,我负债累累,现在孩子上托儿所,花消很大,营养也跟不上。我实在没有办法了,联系她家,她接电话,知道是我后,就把电话给她妈妈,说她不在家,我请求她妈妈让她接电话,并告诉她妈妈,我妈妈去世了,想和她协商孩子的抚养费等事宜,她非常绝情的说不管,并让她妈妈挂了电话。
我实在没有办法了,怎么样能让她尽一个母亲应尽的义务:补交她应支付的所有费用。并追加点生活费(她月工资是2000多)并让其保证每月能按时支付她应付的所以费用。我代表全家老小谢谢了。
律界星律师解答:
如果你实际已没有照顾孩子的能力,你可以请求法院变更抚养权,但是你要拿出一些证据,证明你目前的生活条件不利于孩子的教育成长。比如你的经济情况.生活现状等.但依照你上面所说的情况,她根本不想要这个孩子。所以为了孩子以后的生活考虑,个人认为还是不要变更抚养权而是如楼上所说要求变更抚养费标准。抚养费按照当地的人均消费水平,结合孩子的实际需要以及工资等因素确定。《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通知》第七条规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照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支付。故你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变更抚养费用,要求孩子的妈妈支付抚养费。如其不愿支付,申请强制执行。
相关法律知识: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7、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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