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婚生子女,旧称私生子,这种子女的生父和生母不具有夫妻身份,是在婚姻关系之外受胎而出生的。如未婚男女所生的子女、已婚男女与他人通奸所生的子女等。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在我国,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是完全相同的。民法典中有关父母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的规定,如抚养教育、管教保护、赡养扶助和遗产继承等,同样适用于父母与非婚生子女。
【案情介绍】
2001年4月,刘某某经人介绍与胡某某相识,并建立恋爱关系,次年元旦按农村习俗举行结婚仪式,并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但一直未办理结婚登记。2003年9月,双方生育一女,取名刘某燕。2005年8月29日,刘某某以胡某某不能照顾家庭,经常夜不归宿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与胡某某之间的同居关系,并要求所生一女由胡某某抚养。庭审中,被告胡某某却称其家人患有重病,加之自己已被某医学院录取,需要学习为由,也拒绝抚养所生女儿。
【审判结果】
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处理未成年子女的抚养问题,应以维护子女的利益为前提。被告胡某某经济收入高于原告,又从事护理专业,对于抚养幼小女儿使之全面成长比原告更有优越性。原告不直接抚养女儿,但其仍对女儿有抚养的义务,应承担相应的抚养费用。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判决被告胡某某抚养所生女儿刘某燕,原告刘某某每月付给250元抚养费,直至刘某燕年满18周岁。
【案件评析】
本案中的重点在于亲生女儿到底应该由谁来抚养,在当事人协商不成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应该依据有利于子女成长的原则来进行判决,本案中,法院分析了双方当事人的具体情况,作出的判决是值得称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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