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九条:“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我国民法典中所指的扶养,专指夫妻在生活上相互供养和扶助的法律责任。
首先,夫妻之间的扶养权利和义务,是夫妻身份关系所导致的必然结果。夫妻一方向对方所负的扶养义务,也是接受者所享有的权利。
其次,夫妻之间的扶养义务,其内容包括夫妻之间相互为对方提供经济上的供养、精神上的安慰和生活上的扶助,以此维系婚姻家庭日常生活的正常运行。
再次,夫妻之间的扶养义务,属于民法上的强行性义务,夫妻之间不得以约定形式改变这种法定义务。尽管《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允许夫妻约定在婚姻期间所得财产的归属,但这并不意味着,夫或妻只负担各自的生活费用而可以不承担扶养对方的义务。
最后,夫妻之间接受扶养的权利和履行扶养对方的义务是以夫妻合法身份关系的存在为前提条件的,这种扶养权利和义务始于婚姻缔结之日,终于夫妻离婚或一方死亡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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