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摘要】
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享有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当被告否认与原告有血缘关系又不同意做亲子鉴定而拒绝给付抚养费时,如果被告不能提供其他双方之间不具有亲子关系或者原告与他人之间有亲子关系的证据,应但承担不利的后果,故此可以推定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子女子关系。
原告胡某。
被告李某。
原告胡某与被告李某抚育费纠纷一案,向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诉称:我的母亲胡某母原是被告李某所经营的徐州市**纺织有限公司的职工。2005年6月被告以谈对象为名,与胡某母非法同居。2006年4月7日我出生后,被告李某以种种理由为借口,拒不履行对我的法定扶养义务。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李某每月支付给我生活费、扶养费9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原告与我没有亲属关系。原告胡某出生证明上父亲一栏写的是吴*洋,原告的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我不应承担抚养费用。
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05年6月15日,原告之母胡某母经人介绍到被告李某经营的徐州市**纺织有限公司工作,在该公司工作期间两人发生了两性关系。胡某母在徐州市**纺织有限公司工作13天左右离开该公司。2005年7月胡某母发现自己怀孕,经其家人介绍,2005年12月6日,胡某母与吴*洋登记结婚(没有举行仪式),2006年4月7日原告胡某在徐州市贾汪区人民医院出生,出生医学证明登记:母亲胡某母,父亲吴*洋。2006年7月20日胡某母与吴*洋在徐州市贾汪区民政局协议离婚。
一、抚养费数额如何确定子女抚育费的数额,考虑以下三个方面: ①子女的实际需要; ②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 ③当地
[案情] 原告张某与被告徐某某系夫妻关系,生有一子小龙(未成年)。1997年6月,徐某某在美国塞班打工,2001年9月
[案情] 原告史某系某社区居民,无业。被告孙某系某工厂工人,工资约1000元。原告与被告于2005年6月结婚,婚后,由
【案情】 2000年,张某与钱某结婚。婚后,双方因性格不合,夫妻关系恶化。2003年,张某与钱某分居并书面约定:收入各
常见的子女抚养问题咨询问答 一、离婚后如物价上涨或是子女因突发事件需要经济支出的等因素,目前的抚养费已经不能满足孩子正
实践中,有这样几种情况: 一、非婚生子女由生母实际抚养,即与生母共同生活,那么,非婚生子女的生父应负担子女必要的生活费
非婚生子女应该由谁抚养?法律要求对非婚生子女的抚养应遵循这样一个原则:非婚生子女同婚生子女一样,同是父母双方的子女,应由
《婚姻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1)夫妻存续期间,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
在通常情况下监护人的监护资格一旦被撤销,就不能恢复了,但也存在例外,本着血浓于水的精神如果父母担任子...
离婚了还有监护权,父母是孩子的法定监护人,其监护关系不因离婚而消灭。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