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某与李某系恋人关系,双方在未婚同居期间生育一子。李某认为自己与吴某的关系本就不合法,他曾劝吴某不要孩子,而吴某却执意生下孩子,后二人因此分手。目前,吴某独自抚养孩子压力比较大,她想向李某要求支付孩子的抚养费。就此事,吴某咨询律师,法律能支持她的主张吗?
解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法院应当受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用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承担非婚生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李某对非婚生子女有抚养义务。
抚养,是指因婚姻家庭关系、非婚姻关系和拟制血亲家庭关系而产生的对未成年子女的养育、教育义务(含祖父母、外祖父母)。
扶养—概念: 扶养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扶养是指一定范围的亲属间相互供养和扶助的法定权利义务。它没有身份、辈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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