扶养—概念:
扶养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扶养是指一定范围的亲属间相互供养和扶助的法定权利义务。它没有身份、辈分的区别,是赡养、扶养、抚养的统称.即包括长辈对晚辈的抚养、晚辈对长辈的赡养和平辈亲属间的扶养。我国民法典、刑法使用扶养一词.即采用广义的解释。从国外立法来看.大多数国家采用广义说。狭义的扶养.专指夫妻之间和兄弟姐妹等平辈亲属之间相互供养和扶助的法定权利义务。我国现行《民法典》和东欧一些国家的立法采用狭义说。
扶养关系—三要素:
我国《民法典》规定的夫妻间的扶养,专指夫妻间互相供养和相互扶助的法定权利义务。
我国《民法典》规定的一定范围亲属间的扶养关系,是一种民事权利义务法律关系。同其他民事法律关系一样,它由主体、内容和客体三要素组成:
第一,扶养关系的主体,是根据《民法典》规定在扶养法律关系中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扶养关系的主体可分为两种:一种是享受扶养权利的人,被称为扶养权利人;另一种是承担扶养义务的人,被称为扶养义务人。
第二,扶养关系的内容,指扶养主体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即扶养权利人享有的受扶养的权利及扶养请求权;扶养义务人承担的扶养义务。也就是说,扶养关系的内容包括扶养权利和扶养义务两个方面,前者是扶养权利人享有的权利;后者是扶养义务人承担的义务。
第三,扶养关系的客体,是扶养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包括扶养权利人接受扶养和行使扶养请求权的行为,以及扶养义务人履行扶养义务的行为。在一般情况下,扶养义务由义务人自觉履行。只有在扶养义务人不履行义务时,需要扶养的权利人才行使扶养请求权,要求义务人履行法定的扶养义务。
法定扶养人不包括表叔。 法定抚养人一般是父母和收养机构负责人。其他近亲属作为抚养人是需要一定条件的,不属于法定抚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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