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的经济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确有困难,另一方仍有提供适当经济帮助的责任,具体办法可由双方协议。一方年轻有劳动能力,但生活暂时有困难,另一方可给予短期的或者一次性的经济帮助。双方结婚多年,一方年老病残、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另一方应在居住和生活方面,予以适当的安排。在执行经济帮助期间,受资助的一方另行结婚的,另一方可以终止给付。原定的经济帮助执行完毕后,一方又要求另一方继续给予经济帮助的,一般不予支持。
修改婚姻法中,有的同志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提出,一方的婚前财产,婚后由双方共同使用、经营、管理的,贵重的生活资料和小额生产资料,经过四年,房屋经过八年的,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另有同志提出,一方的婚前财产经八年、四年使用后即转为夫妻共同财产;有悖-于物权取得原理。婚姻法修正案将司法解释的精神写人离婚时的请求帮助中。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以利于在离婚中保护妇女的权益。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九条:“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
未成年人的财产权有哪些 (1)通过法定义务人应尽的抚养义务而获得的财产,这部分专供其个人使用的物质生活资料和费用构成未
夫妻间的扶养义务包括哪些内容 我国《民法典》第1059条规定:“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需要扶养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
[案情] 原告张某与被告徐某某系夫妻关系,生有一子小龙(未成年)。1997年6月,徐某某在美国塞班打工,2001年9月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六条规定:“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
婚姻关系的成立有三个基本的法律特征。 一、结婚的主体是男女两性。不是由男女两性生理差别的结合,便不构成结婚。 二
婚姻关系不同于其他民事关系,它是两性基于感情而建立的,因此民法典律关系相比较其它民事法律关系难以量化,俗话说“清官难断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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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被扶养人生活费的概念 被抚养人生活费,是指受害人因道路交通事故死亡或者伤残而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由其进行扶养的、
赵-明早年丧父,年已64岁的老母王-英于2002年8月经人介绍与一位72岁的退休教师张-风登记结婚。婚后,双方因性格不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