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1年8月,薛某与同在工厂工作的王某相识,并建立恋爱关系。之后两人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1992年6月21日生育了儿子王小某。2009年7月,王小某父母离婚。2010年7月,王小某被一大专学校录取。父母要求儿子复读以来年考取更好的学校,但王小某执意要就读该所技校,以致父母拒付王小某的学费。王小某一气之下将父母诉至法院,要求父母承担其上学学费。
【分歧】
第一种意见认为:尚未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尚在校就读的,父母又有给付能力的,仍应负担必要的抚育费。
第二种意见认为: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而王小某是成年人,不应该要求承担学费。
【评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1993年11月3日)(下称意见)第12条规定尚在校就读的成年子女,父母又有给付能力的,仍应负担必要的抚育费。《意见》对父母是否承担子女的抚养费采取了双重标准,即应同时具备子女尚未独立生活和父母有给付能力两个条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2001年12月27日)(下称解释一)第二十条规定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解释一》对父母是否承担子女的抚养费采取了选择性标准,即学历标准或劳动能力有无标准。
仔细比对两个最高院的文件会发现案件如果适用《意见》的话,那么判决应支持王小某的诉讼请求。反之,如果适用《解释一》的话,那么判决就应驳回王小某的诉讼请求。《解释一》第三十三条后段规定,此前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如与本解释相抵触,以本解释为准。尚在校就读的大专及以上学历的成年子女中部分人虽未独立生活,但他们并非客观不能独立生活,而是出于各种主观原因没有独立生活。王小某入学时已经成年,如果不是因丧失劳动能力等非主观原因导致不能正常生活,父母即使有支付能力,也有权不再支付,因为父母此时已经不再负有抚养的义务。《解释一》较《意见》观念上有很大的进步。
第37条第2项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
夫妻间的扶养义务包括哪些内容 我国《民法典》第1059条规定:“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需要扶养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
被扶养人生活费计算是有专门的规定的,被扶养人生活费不仅仅出现在交通事故赔偿中,还还出现在医疗事故纠纷赔偿中,那么被扶养人
遗赠扶养协议纠纷怎么起诉: 向财产所在地或者协议履行地的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需要递交起诉状,然后法院进行立案登记,开
案情: 1998年,小王和他妻子小吕登记结婚。1999年,小王单位将临街的一栋楼房向本单位职工出售,小王想购买一套临街
案情:被告人孙某,女,42岁,汉族,小学文化,农民。被告人孙某于1983年同胡某结婚,婚后感情一般,1997年后夫妻关系
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吗 夫妻之间有相互扶养的义务。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九条【夫妻相互扶养义务】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
一、婚内扶养义务的履行条件 婚内扶养义务是一项法定义务,它基于婚姻效力而产生,不受夫妻感情好坏等因素影响。而婚内扶
因此,双方基于亲属、朋友或者其他关系具有相互扶养关系的,仍然不能够取得继承权。当事人可以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
在离婚案件中,共同财产分割,但孩子不能像财产那样分割,所以为了孩子的抚养权产生争议的情况不胜枚举,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