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1年8月,薛某与同在工厂工作的王某相识,并建立恋爱关系。之后两人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1992年6月21日生育了儿子王小某。2009年7月,王小某父母离婚。2010年7月,王小某被一大专学校录取。父母要求儿子复读以来年考取更好的学校,但王小某执意要就读该所技校,以致父母拒付王小某的学费。王小某一气之下将父母诉至法院,要求父母承担其上学学费。
【分歧】
第一种意见认为:尚未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尚在校就读的,父母又有给付能力的,仍应负担必要的抚育费。
第二种意见认为: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而王小某是成年人,不应该要求承担学费。
【评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1993年11月3日)(下称意见)第12条规定尚在校就读的成年子女,父母又有给付能力的,仍应负担必要的抚育费。《意见》对父母是否承担子女的抚养费采取了双重标准,即应同时具备子女尚未独立生活和父母有给付能力两个条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2001年12月27日)(下称解释一)第二十条规定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解释一》对父母是否承担子女的抚养费采取了选择性标准,即学历标准或劳动能力有无标准。
仔细比对两个最高院的文件会发现案件如果适用《意见》的话,那么判决应支持王小某的诉讼请求。反之,如果适用《解释一》的话,那么判决就应驳回王小某的诉讼请求。《解释一》第三十三条后段规定,此前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如与本解释相抵触,以本解释为准。尚在校就读的大专及以上学历的成年子女中部分人虽未独立生活,但他们并非客观不能独立生活,而是出于各种主观原因没有独立生活。王小某入学时已经成年,如果不是因丧失劳动能力等非主观原因导致不能正常生活,父母即使有支付能力,也有权不再支付,因为父母此时已经不再负有抚养的义务。《解释一》较《意见》观念上有很大的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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