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明确一点,恋爱属于情谊行为,不在民法调整范围之列,所以民法也从来没有规定过给付分手费的条件,也就是说当事人没有给负分手费的法定义务,但如果双方达成合意,而给付分手费,则这属于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受民法调整。
双方约定或一方自愿给付分手费的行为应当具备民事法律行为的三个条件即: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行为内容合法,且不违背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
首先,在现代社会,能建立恋爱、同居、婚约以及婚姻关系的男女双方均系成年人,都有独立判断是非的能力,无疑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其次,男女双方解除恋爱、同居、婚约以及婚姻关系时,一方给付对方分手费完全出于自愿,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没有任何因素的影响,
是双方当事人基于自愿解除恋爱、同居、婚约以及婚姻关系目的而实施的行为,完全符合法律规定。且不违背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
最后,男女双方解除恋爱、同居、婚约以及婚姻关系时,双方约定或一方自愿给付分手费,是当事人对个人私有财产的处分,显然不违反法律规定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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