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说法】
贝贝的爸爸妈妈——杜先生和李女士于2015年结婚,因婚前缺乏了解感情一直不太好,经常因琐事争吵。
从今年3月开始,李女士便离开杜先生在外居住。为此,杜先生将其诉至法院。要求判他与李女士离婚,贝贝由李女士抚养,他每月给付抚养费300元。
对此,李女士表示同意离婚,但说贝贝应由杜先生抚养,因为她现在没有固定的住房,一直在租房居住,没有条件和能力抚养孩子。且孩子出生后一直与杜先生及其爷爷、奶奶生活,孩子由杜先生抚养有利于孩子生活和学习。她每月会给付抚养费300元,并会时常回来探望孩子。
庭上,杜先生和李女士就贝贝的抚养问题未能达成一致。为了不养贝贝,杜先生在庭上竟说自己是一个精神变态,控制不住脾气,见孩子就来气,如果贝贝判给他抚养,会天天挨打,自己下手不知轻重。
听到杜先生一席话后,李女士当庭痛苦地说道:“哪个母亲愿意与孩子分离,我舍不得孩子,可我确实没有能力抚养孩子,我没房给孩子住,也没有固定的经济来源,孩子由我抚养,不仅不能保证孩子吃好穿好,连最起码的受教育权都没办法满足。”最后,妈妈也没要贝贝。
顺义法院在经过开庭、调查等程序后,最终作出了一审判决。准许杜先生与李女士离婚;双方婚生子贝贝由杜先生抚养,李女士自判决生效之当月起,每月给付抚养费500元,至贝贝年满18周岁时止。
【律师普法】
本案件应该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抚养费的负担】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父母的探望权】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孩子的成长中离不开爸爸妈妈的关爱与陪伴,呼吁大家一定要保护好孩子的心灵健康,尽量给孩子一个完整有爱的生活环境,即使父母双方的感情破裂,也不要去伤害孩子的心灵,孩子需要一个好的环境去成长,还有其他疑惑的,欢迎咨询律界星在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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