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琐事引发离婚纠纷子女由谁抚养更合适
案情简介:家庭琐事引发离婚纠纷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1年11月相识恋爱,2012年11月28日在德安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生子胡某甲于2013年2月1日出生。双方婚后由于性格不合,经常因家庭琐事争吵,现已分居生活。审理中被告同意原告要求离婚及婚生子由被告抚养的诉讼请求,原告放弃要求返还陪嫁物品和个人生活用品。
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被告提交的答辩状、结婚证及户口簿复印件存卷佐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足以认定。
法院判决:准予原告与被告离婚且婚生子随被告共同生活,原告每月支付抚养费300元至婚生子独立生活时止。
本院认为,原被告于2012年11月28日登记结婚,婚姻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婚姻自由是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利。婚姻关系的建立应以感情为基础,婚姻关系的解除也应以感情是否破裂作为标准。由于原、被告婚后均未能正确处理好婚姻生活中所产生的矛盾,致夫妻关系日趋淡漠,现双方均表示同意离婚,故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婚生子现不满两周岁,依据原告诉求及被告答辩意见,可准许随被告共同生活,但原告应当支付相应的抚养费。原告在庭审过程中放弃主张陪嫁物品和生活用品,可按其意愿处理。
律师说法:子女由谁抚养更合适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意见》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子女抚养问题,应当依照我国《婚姻法》第二十九条及有关规定,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处理。本案中其子不满2岁且被告同意抚养,可准许随被告共同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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