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关系中道德和法律不可或缺吗
是的,“家庭是伦理的实体,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是一部带有鲜明伦理色彩的重要法律,它所规定的义务,也是道德的要求。是缔结和维系婚姻的道德基础,如果感情已经消失,那么结束这种死亡婚姻将是明智的选择,强制维系无感情婚姻是不符和道德原则的。但感情破裂是一方的过失引起的,要视情节承担相应的责任,其中包括道德的责任和法律的责任。感情破裂是准予离婚的法定条件,对于配偶一方有过错的,有的要承担行政、民事责任,有的触犯刑律,还要被追究刑事责任。这种有层次的处理体现了法律和道德的不同作用。”
调整婚姻关系,除了法律手段,还有行政、道德的手段,仅靠婚姻法不可能解决千万个家庭的所有问题。婚姻法在性质上属于民事法律范畴。家庭关系涉及亲情、夫妻感情等问题,这些感情问题属于心理范畴,具有琢磨不定、难以把握的特点,也难以识别判断。调整婚姻家庭关系不应是法律约束得越多越好,介入得越深越好。
《民法典》
第三章家庭关系
第一节夫妻关系
第一千零五十五条【夫妻地位平等】夫妻在婚姻家庭中地位平等。
第一千零五十六条【夫妻姓名权】夫妻双方都有各自使用自己姓名的权利。
第一千零五十七条【夫妻参加各种活动的自由】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一方不得对另一方加以限制或者干涉。
第一千零五十八条【夫妻抚养、教育和保护子女的权利义务平等】夫妻双方平等享有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共同承担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第一千零五十九条【夫妻相互扶养义务】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
需要扶养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有要求其给付扶养费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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