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1997年黄-明(男)与崔-琳(女)登记结婚。1998年3月女儿黄*晶出生。两人相继下海经商,事业顺利的同时,感情却严重失和。2003年8月,二人协议离婚。黄-明表示愿意抚养孩子,崔-琳同意,双方协议:黄*晶归黄-明抚养,崔-琳每月支付抚养费700元,至女儿独立生活止;坐落于朝阳区130平方米的房屋一套归黄-明所有,坐落于石景山60平方米的房屋一套归崔-琳所有,各房屋内的家俱、电器随房归属;个人生活物品归个人所有。
2005年5月2日,黄-明带女儿一起参加朋友聚会,一位朋友开玩笑说:你女儿长得一点都不像你!回家后趁着女儿熟睡,黄-明仔细观察女儿,觉得黄*晶长得既不像前妻,也不像自己,由此产生怀疑,第二天便携女儿黄*晶去做亲子鉴定,结果证明黄*晶确实非己所生,与自己没有血缘关系,自己并非黄*晶的生理学父亲。黄-明遂向法院提出诉讼,以女儿黄*晶非自己所生为由,要求变更黄*晶的抚养权。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后认为,依据法医鉴定中心关于亲缘关系鉴定结论,表明原告黄-明与黄*晶无血缘关系,黄*晶不是黄-明所生之女,原告黄-明要求变更抚养关系,本院予以支持。判决黄*晶由被告崔-琳独自抚养,原告黄-明不需支付抚养费。
【律师评析】
父母子女关系又叫亲子关系。“亲”指的是父母,“子”指的是子女。通常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依血亲而形成。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血亲包括自然血亲和拟制血亲。自然血亲是指有血缘关系的亲属。父母子女是最近的直系血亲,基于子女出生的事实而发生。拟制血亲是指本来没有自然血缘或直系血缘关系,但是法律上确定其与血亲具有同等权利义务的亲属。如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关系就是拟制直系。
亲生父母与子女间的抚养、赡养义务依自然血亲而形成,继父母与继子女间的抚养、赡养义务依双方是否形成抚养教育关系而产生;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抚养、赡养义务依收养关系的成立而形成。本案通过法医鉴定中心的鉴定结论得知,黄-明与黄*晶不具有血缘亲子关系,黄-明不是黄*晶的生理学父亲。那么就是说黄*晶并非黄-明的亲生女儿,基于这一事实,黄-明与黄*晶之间即没有自然的血亲关系,同时也没有法定的拟制血亲关系,黄-明也就没有义务再抚养黄*晶。换一个角度讲,黄-明没有义务为他人的女儿承担抚养义务,尽抚养义务的应该是黄*晶真正意义上的父亲和母亲。法院判决变更黄*晶的抚养权,由崔-琳抚养符合法律规定。
在这起抚养权变更案件中,原告黄-明是受害者。当其知道与自己共同生活且抚养七年的女儿并非自己亲生时,所受的精神打击与摧残是无法言喻的,本案父母子女关系的错位,主要是由被告崔-琳造成的,若黄-明据此提出赔偿请求,按照我国法律规定,崔*应承担相应的过错损害赔偿责任。
本文通过案例分析的方式为您详细解答了相关问题,如果您有相似的情况可以参照了本文,但是具体情况需要具体分析,不能一概而论,如果您的问题比较复杂,律界星也提供在线咨询,由专业律师律师针对您的情况给您具体的解决方案。
在离婚案件中,共同财产分割,但孩子不能像财产那样分割,所以为了孩子的抚养权产生争议的情况不胜枚举,那...
父母与子女关系有哪些内容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父母的抚养义务和子女的赡养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
夫妻一方应否对配偶的担保之债承担连带责任 配偶不应对担保之债承担连带责任。 首先,担保合同是从合同,通常情况下具有无
对于一方符合应当获得另一方帮助的条件的,离婚时首先应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人民法院在判决时,应查明双方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六条规定:“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
我国《民法典》关于家庭关系的规定 我国《民法典》规定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其主要内容是:夫妻对于共同生活中的共同事务如
【案情】 2000年,张某与钱某结婚。婚后,双方因性格不合,夫妻关系恶化。2003年,张某与钱某分居并书面约定:收入各
遗赠扶养协议纠纷怎么起诉: 向财产所在地或者协议履行地的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需要递交起诉状,然后法院进行立案登记,开
婚姻存续期间一方能否起诉配偶履行扶养义务 能起诉配偶履行抚养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
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吗 夫妻之间有相互扶养的义务。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九条【夫妻相互扶养义务】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