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一方婚前的财产为夫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夫妻一方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另外,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
案件
刘女士来电咨询,她与陈某于2006年结婚,婚前陈某贷款在广州购得一处房产(总价款40万元),首付10万元,婚后共同还款15万元,2012年陈某将此房以160万元的价格出售,继而在东莞以90万元的价格全款购得商品房一套。2013年刘女士发现陈某包养情妇,遂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请问,东莞的房子是夫妻共同财产吗?
【律师解答】
关于第一套房产所有权及分配问题。根据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一方婚前的财产为夫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夫妻一方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本案中双方对于第一套房产没有明确约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婚前陈某即已取得第一套房屋的所有权,属于个人财产,其属性不因婚姻关系的确立及延续而发生改变。至于刘女士在婚后与陈某共同还贷,可以理解为夫妻婚后用夫妻共同的财产偿还了王某一方的个人婚前债务。所以,共同还款部分的财产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另外,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关于第二套房产的所有权问题。
目前这个问题存在不同的看法,但司法实践主流观点认为,第二套房产属于个人财产,理由是这只是涉及个人财产形态的转化,而不是性质的转变。因为若认定为共同财产的话,会出现一个怪象:婚前买的房子若不卖的话,认定为个人财产,一旦出售便成为共同财产。这样的处理方式很荒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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