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注意证明财产取得的时间,这个时间点主要以结婚登记为分界点。常见的如上资、奖金的发放时间,房产证、行驶证的取得时间等是不是在结婚登记之后,一般工资单、纳税记录、房产证、行驶证上都会有时间的记录,这个只需要拿到原始凭证即可。
2.注意证明财产的方式。在诉讼中,一般都要求提交原件。但有些当事人因为种种原因,无法取得房产证、行驶证等相关证据的原件。这个时候,你可以向房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等查询房屋或者车辆的产权状况,相关部门会提供相应的查询结果,这些也可以作为财产内容的证明。
3.注意借助法院的力量。一般来说,银行会拒绝当事人要求查询他人账户的请求,此时,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要求查询或者冻结对方当事人的银行账户内的存款,当然,当事人一般须提供对方的开户银行和账号。同时为避免对方转移财产的风险,当事人还可以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嫁妆清点等。同时还可以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
二、哪些是夫妻共同财产
1、夫妻共同财产的主体,是具有婚姻关系的夫妻。未形成婚姻关系的男女,如未婚同居、婚外同居等,以及无效或被撤销婚姻的男女双方,不能成为夫妻共同财产的主体。
2、夫妻共同财产,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婚前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自合法婚姻缔结之日起,至夫妻一方死亡或离婚生效之日止。
3、夫妻共同财产的来源,为夫妻双方或一方所得的财产,既包括夫妻通过劳动所得的财产,也包括其他非劳动所得的合法财产,当然,法律直接规定为个人特有财产和夫妻约定为个人财产的除外。这里讲的“所得”,是指对财产权利的取得,而不要求对财产实际占有,如果是一方在婚前获得某项财产如稿费,但并未实际取得,而是在婚后出版社才支付稿费,此时这笔稿费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同理,如果在婚后出版社答应支付一笔稿费,即使到婚姻关系终止前也没有得到这笔稿费,但这笔稿费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5、不能证明属于夫妻一方的财产,推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中规定:“对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难以确定的,主张权利的一方有责任举证。当事人举不出有力证据,人民法院又无法查实的,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此规定即是这一原则在法律上的体现。
(5)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应当均等分割。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财产的来源等情况,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依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6)夫妻一方死亡,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夫妻共同财产的一半分归另一方所有,其余的财产为死者遗产,按照民法典处理。对于夫妻共同财产,有二点必须引起注意。按照《民法典》的规定为夫妻一方婚前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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