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起诉要求房产“加名”应否受理
司法实践,存在以下两种处理方式:
1、受理案件并依法裁判。理由为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法登记,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置的房屋一般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为保护未登记产权一方对房屋的合法权益,法院应予受理,并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确认房屋权属。
2、裁定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理由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置的房屋归夫妻共同共有,司法无需进行重复的事实判断,且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原则上不予受理,故未登记产权一方请求确认房屋共同共有亦不应受理,已经受理的应裁定驳回起诉。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条件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二十条起诉形式
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第一百二十一条起诉状
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一)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二)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
(三)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四)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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