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方王某和女方曹某于2000年经人介绍相识,两年后登记结婚,婚后三年生了一个女儿。两人后因生活习惯、经济等一系列问题产生矛盾,2009年,曹某曾起诉要求离婚,法院未予准许。
随后,曹某又诉至法院,要求离婚。王某同意离婚,并同意曹某抚养孩子。分割财产时,王某和曹某产生了分歧。王某认为二人所住的房子是他婚前购买的,婚后曹某一直没工作,都由他一个人赚钱养家,并且他失业后,用工龄买断款还清了住房贷款,房子应属于他个人财产。曹某称,婚前购房时,房子总价款为175185元,首付房款115185元中6万元是她出的,而且王某还打了收到条。经过评估,王某名下的该处房屋在今年8月2日的总价值为77万元。
法院认为,曹某主张房屋是双方婚前共同出资购买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予以认定。王某所称的曹某提交的6万元购房款收到条并非当时所写,是事后补写,并不影响曹某出资购房的事实,王某称该6万元系借款与事实不符。法院认为,房屋应认定为双方共同财产。从双方的出资比例分析,并根据该房屋的产权现状,诉争房屋判归王某所有,王某根据该房屋评估价值的50%补偿给曹某。
法院宣判后曹某和王某都没有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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