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回答:你与崔-伟夫妇达成的“养老协议”,实际上就是《民法典》中所称的遗赠扶养协议。遗赠扶养协议是以遗赠和扶养这两种法律行为互为条件订立的书面协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八条规定:“公民可以与扶养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扶养人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由此可见,“扶养”在先,“遗赠”在后。由于崔-伟夫妇在你生活不能自理后没有履行扶养你的义务,所以你有权解除这份“养老协议”,崔-伟夫妇不能对你的财产享受遗赠的权利。你当初帮崔-伟夫妇带孙子,是该“养老协议”的一种派生行为,也是与该“养老协议”互为依存的行为———正是因为崔-伟夫妇许诺对你尽养老送终的义务,你才去义务帮他们照看孙子的。现在既然崔-伟夫妇不履行扶养你的义务,所以你帮他们照看孙子就不再属于义务的性质。你可以参照当地保姆的平均工资水平,要求崔-伟夫妇或其儿子夫妇支付照看小孩两年的劳动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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