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离婚诉讼时对于房产的分割是一个很大的项目,针对房屋产权的纠纷争议是需要根据当事人的具体情况确定的。如果房产权属情况不明的时候房屋产权如何分割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规定,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完全取得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了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的所有权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待取得房屋产权证后,再由任何一方另行向法院起诉。
另外,最高院民一庭有关解释明确,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归属的范围包括:(1)购买福利性政策房屋;(2)购买商品房;(3)购买经济适用房。购买以上三种房屋,在离婚时,尚未取得房产证的,法院不宜就该房所有权直接判决。
二、离婚案件房产过户能申请执行吗
离婚案件中对夫妻共同房产作了分割处理,当事人是否可以就房产过户申请强制执行。笔者认为当事人的执行申请应予受理。理由如下:
众所周知,要取得房屋等不动产的所有权,仅仅基于交付而取得实物占有还不够,还必须办理过户登记手续。这是物权公示原则的要求。因此,在房屋给付判决中,义务人的义务就不仅仅是将作为判决标的物的房屋交付给权利人,由于现行房屋过户登记采取出让人与受让人合意转让制度,所以义务人还应当向权利人提供办理过户所必需的手续资料,如作为出让人在有关手续材料上签名。这样看来,房屋给付的判决包含了实物交付和协助办理过户两项义务,两项义务构成一个完整的权利转让,缺一不可,所以不能认为后一项义务是前一项义务的附随义务。
在房屋给付判决中权利人在义务人拒绝配合协助办理房屋过户的情况下,是直接向房屋登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房屋过户,还是向法院申请执行,房屋登记管理部门再凭协助执行通知书办理过户呢?这一点存在争议。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规定:“在执行中,需要办理有关财产证照转移手续的,人民法院可以向有关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这是人民法院就办理产权过户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的明文规定。如果当事人可以凭具有给付内容的裁判文书直接向登记部门申请办理过户,则该条规定就无从适用。而且,与当事人直接凭裁判文书申请办理过户相比,由作出裁判的人民法院向有关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的运作模式,更能体现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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