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有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三款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我想楼主应该不知道他们夫妻财产的约定,抑或知道也要说不知道,所以,由此我得出和楼上几位大致相同的意见。他的妻子有义务偿还债务,但仅限于用他们夫妻共同财产偿还,而不能用《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所列的一方的财产偿还一方的婚前财产;
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另外就是本案的关键,时效问题了。从实践的角度看,我不同意上面一些人的意见。我认为有可能要回钱。毕竟,非常有利的一点:欠条上没有明确还款日期。这时就有两种情况:
一是你向债务人主张过债权。这时诉讼时效起算。从这时起2年内你没再次主张的,诉权消灭。然而问题是对方如何证明你主张过一次之后2年内没再次主张权利。我想你要钱一般是口头的吧所以我认为对方几乎是不可能证明的。
那么另一种情况:你一直没主张,那么你现在想他的妻子要钱,向法院起诉就是第一次主张,这又怎么会有过诉讼时效的可能呢顶多法院让你给他妻子一个合理期限而已。钱早晚还是会要回。
当然,如果你有证据证明你每隔一段时间就向他的妻子主张债权,更好,因为时效就会不断地中断,重新起算。
总之,从现实的角度,我认为你的胜算是很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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