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原告陈某与被告朱某原系夫妻,2005年8月,原、被告经法院判决离婚,离婚时,因原告陈某在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股东身份的诉讼尚在法院审理之中,故离婚判决对原、被告的夫妻共同财产中在A公司的80万股权暂未作分割。原告陈某在经法院判决拥有了A公司的股东身份后起诉至法院,要求对夫妻共同股权80万元进行分割。被告辩称,因其欠下债务,现已将A公司的80万股权卖给了A公司另一股东李某,该股权转让协议已经股东大会一致通过认可,并向工商部门登记备案,80万元股权现已不存在。
[分歧]:
对于争议的80万股权转让行为是否有效,法院在审理时,存在二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该股权转让行为有效。理由:被告与第三人李某之间签订了转让协议,经股东大会一致通过认可,并向工商部门登记备案,符合公司法规定的股权转让形式。第二种意见认为,该转让行为无效。理由:被告明知其向第三人转移的股权为离婚诉讼暂未作分割的财产,在未经原告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处分,属无权处分。同为A公司股东的第三人明知原、被告之间存在离婚诉讼,本案所涉夫妻共同股权未作分割,仍接受被告单方转让,不能认定其为善意第三人,故该转让行为无效。
[评析]:
本案存在两个焦点问题:
第一、被告朱某转让股权的行为是否侵犯了原告的夫妻共同财产平等处理权。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对夫妻平等处理权的理解,司法解释第十七条进一步作了阐述,从解释规定来看,首先要区分这个处理是因日常生活所作的决定还是非因日常生活所作的决定。非因日常生活所作的决定,是指共有财产中重大事项的处理,双方须在平等的基础上,协商共同作出。如果是一方作出的,则是无效的。本案被告在法院判决离婚后,未与原告平等协商,单方将离婚诉讼时暂未分割的夫妻共同股权转让他人,侵犯了原告对夫妻共同财产平等处理权。
第二、本案还应考虑一个问题:第三人李某是否为善意第三人,其是否能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表见代理。如果第三人李某购买该股权时,其只知原、被告已离婚,不知道该股权属未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或其不知道原、被告已离婚,其有证据、有理由相信该股权转让的决定是夫妻双方共同商量后作出的,那么从保护交易安全的角度考虑,该股权转让还有被认定为有效的可能,但本案中原、被告及第三人同为A公司职工和股东,其既知道原、被告已离婚,也知道该股权为尚未分割的共同股权,但其仍接受被告的股权转让,其显然不是善意第三人,该股权转让也不存在表见代理的问题。
1.注意证明财产取得的时间,这个时间点主要以结婚登记为分界点。常见的如上资、奖金的发放时间,房产证、行驶证的取得时间等是
婚前按揭买的房算不算共同财产? 律师:首付要看出资方,婚后还贷部分是共同财产。 离婚案中,房产分割是最大的纠纷,
问题: 在离婚时,需要区分夫妻共同财产与个人财产,这样才能更好的分割财产,避免离婚时产生过多的纠纷。 那么,夫妻
未经批准、私自搭建的且即将拆除的建筑是违章建筑,是违法的,是不能合法转让和按正常房屋的价值评价的。但在没拆除之前它仍是他
婚礼上所收礼金法律如何定性 婚礼上收取的礼金,说的准确一点,应该叫贺礼,这是为了更好的区别于彩礼中的礼金。 对婚礼上
一、新婚姻法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 婚姻法分割房产分割的是夫妻共同财产,所以房产的分割首先要明确什么夫妻共同财产以及夫
一、财产实名制后是夫妻财产吗 2001年4月1日开始,国家开始实行储蓄实名制。有的人对实名制存款存有这样错误的理解
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属于其夫妻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 属于个人财产。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夫妻个人
问:法院为何确认房屋买卖行为无效? 答: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恶意购买、支付非合理对价并
【案情】 胡某南(男)与孙某雪(女)于2007年5月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男(胡甲,2008年7月21日生)一女(胡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