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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门女婿财产分割的原则有哪些

来源:律界星2022-05-016545人看过
导读:上门女婿财产分割的原则有哪些 有男女平等原则、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有利于生产和生活原则和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原则。 一、男女平等原则。 《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一条 【基本原则

上门女婿财产分割的原则有哪些

有男女平等原则、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有利于生产和生活原则和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原则。

一、男女平等原则。

《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一条

【基本原则】婚姻家庭受国家保护。

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第一千零五十五条

【夫妻地位平等】夫妻在婚姻家庭中地位平等。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具体而言,男女平等原则体现在夫妻财产关系上,就是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有平等的所有权,离婚时男女双方有平等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权利,对共同的债务、负有平等的清偿义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不受收入多少、不因男女性别而有差异。

二、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

《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一条

【基本原则】保护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的合法权益。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具体而言,因父母离婚必定对未成年子女今后的生活带来一定的负面影响,为使子女能健康的成长,有一个相对较好的生活环境,在夫妻分割共同财产时给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一方适当多分一些财产,符合法律的规定。对于妇女,由于受经济、传统观念的影响,在我国其独立谋生能力和经济收入,与男子相比均有一定的差距。同时妇女一般在家中抚养子女、照顾老人,其虽未创造太多的财产,但其为家庭所付出的精力要远远大于对方,因此分割夫妻财产时对其应给予一定的照顾。

三、有利于生产和生活原则。

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注意从有利于生产和生活的需要出发,不能损害财产的效用和实际价值。如对生产可以分给有经营知识和能力的一方,然后由该方给付另一方一半的补偿,对于生活必需品应当考虑双方和子女的生活需要,分给需要的一方等等。

四、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原则。

《民法典》第五条

【自愿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第六条

【公平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诚信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第八条

【守法与公序良俗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九条

【绿色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因此作为离婚原双方当事人,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不得将国家、集体和他人所有的财产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加以分割。同时在协议离婚分割财产时不得借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而逃避共同债务;也不得借分割夫妻共同财产,逃避应承担的赡养、抚养义务等。

不同的夫妻在离婚的时候对财产的分割不同,而要是法院对离婚财产做出判决的,则必须要遵守上述的分割原则。对于上门女婿来讲,只要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部分,那么在离婚的时候其就可以要求进行进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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