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年前,我借了1万多元钱给一个朋友,因多年失去联系,一直未能要回欠款。最近,我联系上了朋友,可朋友的妻子却不认账了。”近日,江安县红桥镇的居民林先生郁闷地说道。
林先生称,十年前,他和朋友郭先生在一起做生意,朋友郭先生因资金短缺便向自己借了1万多元现金。林先生外出打工后,两人失去联系。
近日,林先生回家探亲,偶然间得知朋友郭先生和妻子离婚了。林先生突然想起郭先生还欠自己1万多元钱。于是,林先生便去找朋友郭先生还债。朋友虽承认自己所欠款项,并表示愿意偿还,但因经济困难暂时无法偿还。
无奈之下,林先生去找郭先生的前妻罗女士偿还债务却遭到拒绝。罗女士认为,从债务发生之日到自己离婚时已近十年时间,林先生在此期间未向自己及郭先生任何一方提出过偿还事宜,早已过了法律规定的两年诉讼时效,林先生的权益已得不到法律的保护;此外,罗女士认为自己已和郭先生离婚,郭先生单方面承诺偿还超过诉讼时效的债务,应由其自己偿还。
对此,林先生不知该如何是好。
债权债务律师:
这笔债务应由郭先生和罗女士共同偿还。根据《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该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发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林先生的债务发生在郭先生和罗女士离婚前,双方解除婚姻关系时,应当对两人共同生活期间的债务债权进行处理。第二,对林先生来讲,从债务发生之日到郭先生和罗女士离婚近10年期间,从未向任何一方主张过债权,已经超过法律规定的两年诉讼时效,其合法权利得不到法律的有效保护。但林先生找到郭先生后,郭先生同意偿还,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相关规定,自当事人一方同意履行义务起,诉讼时效期重新起算,这种情况属于诉讼时效的中断。
郭先生同意偿还债务的承诺对已经离婚的女方,是否产生效力呢?王*江认为,这笔债务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的,债务人向任何一方请求偿还债务都应视为主张了债权,双方都有义务偿还。
再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8年8月21日公布的《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从2008年9月1日施行)第十七条之规定:对于连带债权人中的一人发生诉讼时效中断效力的事由,应当认定对其他连带债权人也发生诉讼时效中断效力。对于连带债务人中的一人发生诉讼时效中断效力的事由,应当认定对其他连带债务人也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一、典型案例及评析 原告陈某(女)与被告薛某(男)于2005年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薛某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薛某经营
住房公积金是夫妻共同财产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
刘女士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并要求法院要少分或者不分给其丈夫该部分财产。我国《婚姻法》规
婚前财产婚后加名是否共同财产 房屋权利的取得以登记为准。即便是婚前个人所有的房屋,如果婚后在房屋房产证上加了配偶的名字
一、夫妻共同财产概念 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受我国《民法典》调整的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所共同拥有的财产。所谓夫妻关系
离婚不仅解除了夫妻间的身份关系,也终止了夫妻间的财产关系。离婚时,夫妻分割财产的范围只能是夫妻共同财产,并按下列原则处理
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在接受陈女士的委托后,按照法律程序,走北京,跑外地,查明了委托事项,取得了相关文件材料,圆满完成了陈女士
夫妻离婚,对于住房问题应当进行平等协商,并尽可能达成协议。如果不能协商一致,人民法院一般依据下列原则作出判决: (1)
离婚时,哪些是共同财产、哪些是个人财产,哪些是约定财产,如何处理? 1.共同财产,规定: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
——何某俊与华某离婚案 关键词:共同财产分割共同经营 【案由】离婚纠纷 【审判法院】江油市人民法院 【案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