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离婚后夫妻一方就共同债务清偿后是否有权向另一方追偿
1、有权向另一方追偿。
2、债权人可以向债务人中的任何一人主张权利,也可以同时向所有共同债务行使权利,债务人中的任何一方不得拒绝履行该义务,一方代偿后可以依法律规定或双方约定的份额,就其超额负担部份向另一方主张追偿权。
3、所谓的夫妻共有债务代偿后的追偿权,是指夫妻中的一方向债权人履行了全部给付义后,有权就超出其应当负担债务额度向夫妻的另一方追偿。
4、实践当中夫妻一方所获追偿权具有以下条件:一是夫妻一方向债权人履行的给付责任中超出其应当分担的部分,即替代另一方先行承担了给付责任。二是夫妻一方追偿权必须是以存在连带责任为前提。三是夫妻一方所享有的追偿权必须以其行使了其配偶免除原债务为条件即全部消灭了夫妻对外承担的债务。正是基于这种理由与原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二)第二十五条第二款中“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清偿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由此可见,夫妻一方代偿还共有债务后,就依法律规定有偿就其超额支付部份,向另一方行使追偿权。这是一种法定的权利。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5、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二、夫妻共同债务不因离婚消失吗
1、夫妻共同债务不因离婚消失。
2、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清偿】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只要能证明是夫妻共同债务,离婚的时候双方需要共同承担。如果证明是一方个人债务,离婚的时候另一方可以主张不承担这笔债务。希望以上内容能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询,可以来律界星找专业的律师,这里律师会带你了解相关法律知识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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