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伙人个人财产清偿债务的顺序是怎样的
民法通则第35条规定合伙人对合伙债务应当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但是,对合伙财产和合伙人个人财产清偿合伙债务的先后顺序却没有规定,各国法律对这一问题规定了两种不同的原则:并存主义和补充连带主义。
并存主义,就是对合伙债务,由合伙财产和合伙人个人财产负担连带清偿责任,债权人可就合伙财产和合伙人个人财产选择请求清偿。采取并存主义的国家,主要有瑞士和德国,补充连带主义,就是对合伙债务,债权人应首先要求以合伙财产作为清偿,合伙财产不足清偿时,各个合伙人就不足之额连带负其责任,即合伙人个人对合伙债务仅负补充责任。
二、合伙人个人财产如何清偿债务
就并存主义而言,由于有合伙财产和合伙人个人财产作为合伙债务的双重担保,而且就合伙财产还是就合伙人个人财产偿还债务的请求权由债权人选择行使,这无疑对债权人债权的实现是非常有利的。但是,并存主义的规定,对债务人的要求过严,因此,我国应采取补充连带主义,其理由是:
1、合伙经营是共同经营,合伙财产是共同共有财产,其对外所负的债务,自然是合伙共同债务,它与各个合伙人固有的单纯的个人债务自然不同,合伙债务不应当成为合伙人个人的当然债务,对于共同债务,应当先用合伙共同财产清偿,同时,合伙债务的承担责任与个人经营的责任也应当有所区别,只有在合伙财产不足以清偿合伙债务时,各个合伙人对于尚未清偿的部分,才能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只有在这种情况下,债权人才有权对合伙人中的任何一人请求全部清偿,如果合伙财产足够清偿合伙债务,债权人只能请求用合伙财产清偿。
2、在合伙债务的清偿中,并非所有合伙债务的清偿都会涉及到合伙人个人财产,合伙债务中的营业债务,常不超出合伙财产的范围,用合伙财产完全可以清偿,无需用个人财产清偿,如果债权人在合伙财产足以清偿债务的情况下,仅要求合伙人以其个人财产单独承担全部合伙债务,将发生下列后果:
首先,虽然合伙人个人对合伙债务须以个人财产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但是,这种责任对于合伙债务具有相对性,由于合伙人拥有的个人财产的数量有限,且常常少于合伙债务,因此,单个合伙人个人财产对合伙债务的担保就具有有限性,如果债权人指定某合伙人单独承担合伙债务的清偿责任,一旦被指定的合伙人个人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合伙债务,该合伙人一时又无法筹集足够的资金履行给付义务,会导致债务履行的迟延。
其次,合伙债务是设有担保连带之债,连带之债消灭而在合伙人内部转变为按份之债就成了无担保之债,某个合伙人单独履行了结付义务之后只能分别向其他合伙人求偿,而不能要求其他合伙人对他承担连带责任,他能否及时得到补偿取决于许多因素,他的债权远不如合伙的债权人来得可靠,这样有可能发生一系列权利、义务关系的争议。
因此,合伙人的连带责任,只是对不足额即亏损承担连带责任,并存主义导致合伙人对全部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这与合伙是合伙人的共同事业,合伙财产是合伙人共同财产的团体性不符。
3、补充连带主义同样可以保护债权人的利益。补充连带主义与并存主义,就保护债权人的利益而言,只是债权人求偿次序不同,就债权担保而言,二者的效力和后果完全相同。补充连带主义的规定,强调了合伙事业的团体性,界定了合伙财产与合伙人个人财产的范围,既保护了债权人的债权,又公平合理地解决了合伙人的债务承担,从理论上讲,我国法律规定补充连带主义是科学的。
我国规定补充连带主义,理论上是必要的,实践上是可行的。我国对该问题的处理,实际上已经采用了补充连带主义,1983年国务院《关于城镇劳动者合作经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9条规定:“合作经营组织如有亏损,由合作成员共同负担,并负有连带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47条规定:“全体合伙人对合伙经营亏损额,对外应当负连带责任”,这里,“亏损”和“亏损额”,都是指合作组织或合伙财产总额以外的损失。由此看出,我国实践中的作法正是先以合伙财产清偿合伙债务,不足部分由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这完全符合补充连带主义的特征。
以上知识就是小编对“合伙人个人财产清偿债务的顺序是怎样的”问题进行的解答,民法通则规定合伙人对合伙债务应当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但合伙财产和合伙人个人财产清偿合伙债务的先后顺序却没有规定。读者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欢迎到律界星进行法律咨询。
不离婚也可以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吗 一般不可以,除非特殊情况。 为维护家庭和谐稳定及夫妻共同财产制,最高人民法院《关
离婚时出租房屋的租金是夫妻共同财产吗 不是,租金属于孳息,不算共同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男女双方同居生活了几年,但一直未去民政局做结婚登记,后因发生变故分手,但因财产分割发生纠纷起诉致法院。 同居期间的财产
离婚不仅解除了夫妻间的身份关系,也终止了夫妻间的财产关系。离婚时,夫妻分割财产的范围只能是夫妻共同财产,并按下列原则处理
问:法院为何确认房屋买卖行为无效? 答: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恶意购买、支付非合理对价并
什么是夫妻人身关系? 夫妻人身关系是指夫妻双方在家庭中的人格、身份、地位方面的权利义务关系。主要包括姓名权,参加生产、
夫妻共同财产如何确定 《婚姻法》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所有。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则明确了具体
婚后卖婚前房子买新房是否是共同财产 需要看是否证明购房款来源是婚前财产。夫妻婚后购买的房产不能一概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一、分家析产的起源—诸子均分制 诸子均分制是自给自足农业经济和血缘拟血缘群体共有制共同规定的独特的财产继承制度,它包含
同居期间的财产认定应当根据不同情况进行区别处理:第一种是不以夫妻名义的同居,尤其是恋爱关系下的同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