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前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离婚后被发现,仍须公平分割。日前,萍乡安源区人民法院顺利促成原告胡某与被告古某达成和解协议,由被告古某补偿原告婚姻存续期间应分配财产40万元。
原来,被告古某与原告胡某于1983年登记结婚。2005年古某与他人共同投资设立江西某汽车有限公司,享有该公司15%股权。2008年7月,古某虚构亏损事实,将其名下所有的15%股权转让给其弟古某某。后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于2009年3月5日到婚姻登记部门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同年8月14日,因其弟古某某与其妻子离婚,对受让的股权进行说明时,胡某才知道古某转移夫妻共同财产之事实,遂向法院起诉,要求分割。
法院受理后,在开庭前多次耐心做双方当事人的调解工作,最终顺利促使双方达成前述和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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