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家庭暴力损害赔偿财产损害精神损害
据调查,家庭暴力在中国广泛存在,目前有33.9%的家庭存在着程度不等的家庭暴力,特别是在离异者中,强度较大的暴力事件比例则高达47.1%.[1]家庭暴力引起的后果是严重而且是多方面的,尤其是因为发生在家庭中而得不到及时有效地制止和处理,很容易导致婚姻的破裂和家庭的离散,同时使加害人有恃无恐。它严重侵害了妇女儿童老人的基本人权,尤其是生命权、健康权、人格尊严。由于家庭暴力中大多数妇女受到的伤害是轻微伤害,达不到《刑法》定罪的最低标准,这使她们往往得不到法律保护。治安管理处罚采取拘留、罚款、警告等方式,对施暴者往往起不到震慑作用。所以笔者试从民事侵权角度探讨家庭暴力损害赔偿,以期对制裁和预防家庭暴力行为、保护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关系有所裨益。
一、家庭暴力的概念范畴及其损害赔偿的必要性
(一)家庭暴力的概念范畴
家庭暴力广义上讲,它指的是在具有血亲或姻亲关系的家庭成员之间,行为人以殴打、捆绑、强行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给他人造成身体、精神、性等方面伤害的行为。家庭暴力的形式多种多样,包括肉体上的伤害,如殴打、体罚、捆绑、行凶、残害、限制人身自由等行为;也包括精神上的折磨,通常表现为以威胁、恐吓、咒骂、讥讽、肆意凌辱人格等方法,造成对方精神上痛苦,心理上压抑,神经极度紧张等。与肉体伤害相比,其对受害人身心的危害,有时绝不亚于前者。此外,家庭暴力还应包括性虐待和婚内强奸。性虐待是性变态中的施虐行为,即通过在对方身上造成肉体痛楚与精神屈辱来满足自己的性欲。婚内强奸也应看作是一种家庭暴力。还包括不作为方式的家庭暴力,如言辞侮辱、患病不治疗、居住上的歧视性待遇等。因此48届联合国大会通过的《消除对妇女的暴力行为宣言》将对妇女的暴力定义为三方面:身体暴力、性暴力和心理暴力。[2]
相比而言,我国立法界定的家庭暴力的外延较为狭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对家庭暴力的规定为:“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最高院的解释回避了心理暴力等问题,对家庭暴力采用了狭义解释,并将经常性、持续性地以不作为形式伤害家庭成员作为虐待,而非家庭暴力。最高院解释中的“家庭暴力”概念范畴,更多地考虑了当事人及司法机关的取证困难,考虑了中国民众观念上的认知能力,考虑了更好的增强受害者和司法机关对家庭暴力的“敏感度”,之后做出的折中的界定,但从保护受害者的利益思考,笔者认为立法上应该将心理暴力和不作为形式的家庭暴力纳入家庭暴力的范畴。家庭暴力依行为主体和对象不同可分为:夫妻暴力、父母子女间的暴力以及其他家庭成员间(如无抚养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间兄弟姐妹间)的暴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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