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暴力是一个历史性、世界性问题(被称为“家庭癌症”),由此引发的相关各种问题直接影响到社会稳定,不利于社会和谐。关于家庭暴力产生的原因,学术界、社会各界探讨较多。例如,人们往往强调传统文化的影响(历史原因)、心理疾病、社会救助不当等。但笔者认为,家庭暴力的根本原因在于法制观念的淡漠,而反家庭暴力及其成功也需要法制观念的强化。我们之所以将反家庭暴力纳入法制观念视域,是因为反家庭暴力相关主体——执法与司法人员、受害人或当事人等均缺乏对家庭暴力问题的法律认知,使家庭暴力游离于法制观念以外。不仅如此,相关法律法规缺位也在客观上增加了治理难度。建构必要的法制体系是必要的,但法制、法律体系的完善及其落实,需要人们以法制观念为基础。这里所说的法制观念培植;一方面,可以增强人们自觉运用法律手段捍卫自己权利的意识,另一方面,则有助于改变传统观念,加快营造根治家庭暴力这一社会顽疾的法制氛围。
一
在治理家庭暴力的过程中,提升人们的反家庭暴力法制观念能更有效地在源头上遏制家庭暴力,大致可从以下几方面略作分析。
(一)克服传统文化与传统法律的负面影响
在世界各国的传统文化、传统法律中,不仅没有任何的反家庭暴力的概念,甚至对家庭暴力给予某些“鼓励”,许多国家法律给予丈夫殴打妻子的法定特权。例如,古老的英国普通法采用“拇指法则”,允许丈夫使用不超过拇指粗厚的棍子惩戒妻子[1]。中国古代是一个“男尊女卑”的社会,以男性为中心的社会文化、法律文化造就了女性为男性附属物的事实。“夫为妻纲”不仅是封建的伦理纲常,也等于公开宣布了丈夫对妻子实施家庭暴力的“合法性”。众所周知,前工业化时代女性卑微的社会地位具有世界性和普遍性。
进入工业化时代之后,家庭模式从“男性专权”的传统家长制家庭向“两性平等”的现代民主制家庭转变[2]37。但是,制度的飞跃与变迁并不意味着传统文化观念的变革,传统文化中的某些有利于男性家长制的消极因素依然根深蒂固。因此,世界范围内普遍存在着家庭暴力问题,比如,在当代中国家庭暴力产生的一个主要原因在于,许多家庭中男性的封建夫权、父权思想根深蒂固。此外,受“家丑不可外扬”的传统习惯制约,人们往往不愿意通过公开的法律手段解决家庭暴力问题。当然,仅仅从传统文化负面影响角度考察,并不能够说明问题的实质,其深层次原因则是法制观念的缺失。
家庭暴力本身不构成犯罪,所以一般不会判刑,只有造成受害人轻伤以上伤害才可能构成犯罪,构成轻伤的处三年...
内容摘要本文主要通过对社会上存在的家庭暴力的现状的调查,对产生家庭暴力的原因进行深入的阐述,从而从实际工作的角度对预防和
如果是两周岁以下的子女原则上判给母亲,两周岁以上的子女,按照最有利于子女发展的原则来决定抚养权归属,...
一般没有特殊情况不会一次判离,会先进行调解。依照法律规定,有家庭暴力时,受害方离婚时,应当要求家暴方...
摘要:联合国为提高妇女地位、促进男女平等做出了卓越贡献,然而法律上的权利不等于现实中的权利,在实现社会性别平等的实践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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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2001年4月实行的民法典对家庭暴力制定了一些具体的制裁条款,如将家庭暴力作为受害方提出离婚的一个条件,受害方离
【内容摘要】:家庭暴力问题是全球性的问题,同样也是中国普遍存在的严重社会问题。家庭暴力严重地侵害了妇女、儿童、老人等弱势
所谓家庭暴力,是指家庭内出现的家庭成员间的一方对另一方的暴力行为,包括身体伤害、精神摧残和性暴力。家庭暴力是侵犯他人人身
可以的。但是原告必须先进行收集对方家庭暴力的证据,才可以进行起诉。最好有报警记录,诊断证明,视频等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