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定为夫妻感情破裂情形怎么认定
感情确已破裂的判断标准,其中之一就是“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也就是说,夫妻一方只要有“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情形,经调解无效,法院就应当以该情形判决离婚,并且该夫妻中的无过错方还可依据规定要求对方给予损害赔偿,至于夫妻一方对家庭中哪一人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行为,没有规定。
《民法典》关于家庭暴力和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实施者与被实施者的范围宽泛
‘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即虐待家庭成员是指行为人持续性、经常性的对其家庭成员实施家庭暴力的行为。至于家庭成员的范围,根据我国婚姻法规定,家庭成员包括夫妻、子女(含非婚生子女、养子女、继子女)、父母(含养父母、继父母)、祖孙(含外祖父母、外孙子女)、兄弟姐妹等。按照我国传统习惯和家庭的实际情况,有的家庭还包括共同生活的叔伯姑姨、岳父母、侄甥等家庭成员。
家庭中哪个人对谁实施家庭暴力,这表明,我国《民法典》中所称的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的行为,不仅指发生在夫妻之间或发生在形成共同生活的男女之间的家庭暴力或虐待行为,而且指发生在夫妻一方与家庭其他成员之间以及发生在家庭其他成员之间的家庭暴力或虐待行为。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行为的实施者和被实施者(受害者)不仅指夫妻,所有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都可成为实施家庭暴力和虐待家庭成员的行为主体,即实施者;所有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同样都可成为家庭暴力和虐待家庭成员的受害者,即被实施者。
《民法典》中所称的遗弃家庭成员行为不仅指发生在夫妻之间或发生在形成共同生活的男女之间的遗弃行为,而且指发生在家庭中互有抚养、扶养或赡养权利义务的成员之间的遗弃行为。家庭中所有对家庭成员负有抚养、扶养或赡养义务的人都可成为遗弃家庭成员的行为主体,即遗弃人,家庭中所有享有法定抚养、扶养或赡养权利的成员都可成为遗弃家庭成员行为的被遗弃人。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诉讼离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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