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法院试点家事审判庭,家暴受害人证明标准降低
对家庭暴力说不!今日(8日)是三八妇女节,广东高院打出遏制家暴四项“组合拳”,通过合理运用证据规则进一步降低家暴受害人证明标准,未成年子女证言、施暴方悔过书,甚至日常谈话录音等,均可作为证据认定家暴。同时,还通过试点推广“人身保护令”及家事审判合议庭等,以期进一步确认并抑制家暴的发生。
据调查显示,我国2.7亿个家庭中大约30%存在家暴,全国妇联统计各地妇联接到的家暴投诉年均增长70%。广东高院民一庭庭长谢*练向记者介绍,涉家暴案件多为离婚诉讼,受害方多为女性,多为身体暴力。
离婚诉讼中认定家暴的比例非常低。谢*练介绍,在离婚诉讼中,约有10%的当事人自述存在家暴,而法院判决认定家暴成立的案件仅占1%-2%,最高也不超过5%。广州中院2009年审结离婚案件373件,认定存在家暴的仅7件,主要原因是举证难、认定难。另外,受害方权益保护难,案件受理后到处理完毕,受害方还需与施暴方居住在一起,其人身安全难以得到保障。
四项新措施
一、被害人只需完成侵害事实举证后,由对方承担证明其并非侵权行为人的举证责任,否则推定其为侵权行为人。其次,法院主动取证并降低受害人证明标准。受害人举证受侵害事实时,只需提供施暴方的悔过书、保证书、未成年子女的证言、目击证人的证言、报警回执、医院就诊病历本、与施暴方日常谈话的录音等证据之一即可。
二、引入人身保护裁定制度。由七家试点法院执行,分别为中山市中院、广州黄埔区法院、珠海香洲区法院、中山市第一法院、中山市第二法院、佛山市顺德法院、东莞市第二法院。
三、试点组建家事审判合议庭。将在全省指定六个基层法院和一个中级法院试点执行(同上),指派熟悉婚姻家庭案件审判业务的资深法官办理此类案件。人身保护令作为涉家暴离婚案件的诉讼程序之一,将由家事审判合议庭统一受理执行。
四、发布涉家暴的指导性案例。在试点法院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全省法院将以发布指导性案例等方式规范法律适用,统一裁判尺度。
(编辑:刘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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