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调查取证】家庭暴力证据怎么认定
●对当事人陈述要进行认真审查,不能说当事人的陈述就不是证据。
●同事邻居的证言作为间接证据,对法官的判断是有价值的。
●在认定案件事实时,品格证据不能排除在认定案件的事实之外。
●如果女方说是正当防卫,举证责任应该合理地转移到女方,但这个证据责任不应该适用整个刑事案件中那么高的证据责任。
家庭暴力目前在中国较为普遍,确实需要社会广泛关注。
在“以暴制暴”案件中,有两个事实需要认定,第一,有没有家庭暴力;第二,以暴制暴,比如王某杀人案,杀人的事实是怎么样的。对于这些事实,我们的法官有一些习惯性的认识,对他们判断事实有一定影响。当然在理论上,我们也要防止另外一种倾向,在认定事实的时候,是不是女方把丈夫杀了就一定有家庭暴力。这样一种先入为主的认识会导致另外一种偏见,导致错案。
在认定事实部分,究竟有没有家庭暴力,在民事纠纷里,在离婚的时候,让法官相信确实有家庭暴力存在也有困难。没有验伤,没有报警,只有当事人的陈述算不算证据?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讲的就是诉讼请求,不能算是证据,但我觉得这个问题,在审判中法官要有一个明确的认识,首先,当事人陈述有时和诉讼请求是相似的,但不能等同起来,比如离婚案件中,“我要离婚,他老打我”。这是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但是陈述中包括某年某月某日,他打我,他用什么东西打了我,或打了多少次,这些陈述应该属于证据。当然,当事人有利害关系,所以对当事人陈述要进行认真的审查,需要我们把握得更为谨慎些,但是不能说当事人的陈述就不是证据。
家庭暴力问题最后出现以暴制暴的时候,是很大的不幸。如果能在没有出现如此程度的时候阻止事件的发展是最好的。以上就是为您总结的相关资料,希望可以帮助到您,本网站致力于打造优秀的法律咨询平台,如果您还有疑问,欢迎进入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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