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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案的特点和成因有哪些

来源:律界星2022-05-095830人看过
导读:一、家庭暴力案的特点 从不同角度剖析这23起家庭暴力案,主要有以下特点: 从地域分布看,基本上发生在农村。只有1起家庭暴力案的主体是城镇居民。 从性别看,女性占了近一半。且女性为犯罪主体的案

一、家庭暴力案的特点

从不同角度剖析这23起家庭暴力案,主要有以下特点:

从地域分布看,基本上发生在农村。只有1起家庭暴力案的主体是城镇居民。

从性别看,女性占了近一半。且女性为犯罪主体的案件中,故意杀人等恶性案件就有8件。值得注意的是,这些女性多数并不是被动型犯罪,即不是"以恶治恶"由受害人转化为犯罪者。

从文化程度看,小学及文盲占50%,初中占45%,高中以上只占5%.

从年龄看,大多数在40岁以下,且又以30岁左右的为主,最小的仅16岁,而最大的有82岁。

从相互关系看,发生在夫妻之间的有10起,上下辈之间的有9起,同辈之间的有4起。

从案件性质看,故意杀人案13起,故意伤害案6起,其他4起。其中,仅有1起父死子手的案件被确认为正当防卫而不批准逮捕。

从危害后果看,这23起案件中,有18名家庭成员直接死于非命,有6名家庭成员的身体受到轻、重伤害,2起因夫妻纠纷引发的放火案使自家和邻居的财产损失达20余万元。显然,这些案件造成的亲情破裂、家庭毁损、心灵创伤、经济损失等一系列潜在危害,将是难以估量的。其中最为严重的有:王某将妻子、女儿杀死,导致一个家庭毁灭;张某(女)投毒使夫弟一家3人全部丢命。

二、家庭暴力案的成因

家庭暴力的直接诱因是各种各样的家庭矛盾。

因"情"而发。主要是指婚外情引发家庭矛盾并激化、演变为家庭成员之间的暴力案件。这类案件占了8件,居首位。如:一方有外遇,因奸情败露,但为了达到长期苟合的目的,而置另一方于死地;一方有外遇,对另一方产生厌恶,要求离婚遭拒绝而起杀心,或百般虐待逼迫对方自杀;一方有外遇,被发现后不听劝阻继续乱来,另一方因绝望而杀人又自杀;家庭成员间乱伦,一方要悔改,另一方要坚持而发生伤害或杀人案。

因"琐事"而发。这类案件有7件,列第二位。如:彭某出于好心,在吃饭时劝父亲少喝点酒,父子发生争吵继而打斗,动刀把父亲杀伤致死;曾某与婆*娘经常因家庭小事争吵,最终导致矛盾激化,将婆*娘卡死后又碎尸、煮尸、吃尸,以解心头之恨;张某出嫁后,感到有些受婆*娘家和叔子家的气,想一死了之,但要"捞"够本,投毒使叔子夫妻和儿子3人丧命;李某(女)因迁移户口遭到母亲反对,产生杀人念头,之后用木棒将亲生母亲打死并制造车祸假象。

因"财"而发。这类案件有5件。如:刚16岁的曹某为找钱买鞋子等物,欲偷卖妹妹喂的羊子,被发现遭反对时竟不顾亲情将妹妹伤害致死;周某在父亲死后,因分遗产心生不满,用刀砍伤弟媳;许某因地界与父亲发生矛盾,在打斗中致父亲丢命;曾某因赔付医药费对妹夫不满,竟然残忍地将读小学的外甥杀害。

因"养"而发。这类案件有2件。主要是因为非婚或超计划生育,难以承受罚款和抚养负担,而将刚刚出生的子女扼杀在襁褓中。当然,在实际生活中,因赡养老人、残疾人等而发生的家庭暴力也时有所闻。

因"性"而发,有1件。由于家庭困难等各种原因,40多岁的付某仍未娶妻,便产生怨恨之心,为发泄淫欲将亲母强奸。在实际生活中,继父强奸继女、养父强奸养女的事情亦并不鲜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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