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保护令的种类及申请
1.人身保护令的种类
按照侵害活动在时间上的长短以及紧急度,我们将人身安全令划分成紧急保护令以及长期保护令这两种。在司法实践活动中,紧急保护令的有效期一般是十五天;而长期保护令的时长则为三到六个月,假使有必要而且通过相关审查的可以延长至12个月。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生效期间诉讼终结的,不影响裁定效力。
申请主体
由于家暴行为中的受害主体正在受到侵害亦或是即将受到侵害,情况显得特别紧急,假使不采取有效措施来制止的话极有可能威胁到受害主体的人身安全,面对这种情况受害主体自己亦或是亲属、公安部分以及妇联等(包括受害人所在单位、社区组织)向人民法院申请紧急人身安全保护。
3.人身保护令的申请提出时间
我们能够在诉讼前、诉讼中以及诉讼完结之后的6个月时间内和紧急状况下申请人身保护令。首先针对提请诉讼前的申请进行介绍,假使受害人在诉讼以前申请人身保护令的话,在法院发放人身安全令之后,受害人必须在十五天时间内向法院提请诉讼,如果超过这一期限未提请诉讼的话,这一人身保护令便会失去保护的效用。从原则上来讲,我们在申请人身保护令的时候,应该向法院递交书面形式的申请;但是在情况非常紧急时,也能够口头申请,可是针对这一形式的申请,法院应进行详细的记录,并且要求申请人进行确认。
4.申请人身保护令的基本条件与释明
人身保护令的申请,一定要满足下列条件:
(1)当事人一定要是受害人或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联组织等(包括受害人所在单位、社区组织);
(2)一定要注明被申请人的姓名、常住地址亦或是工作单位;
(3)请求要具体,事实、理由要充分;
(4)举证说明曾经、现在所受的侵害,以及即将受到侵害的可能(如公安机关接处警记录、处理经过、社会机构所做的记录亦或是所开具的证明、当事人就医记录、所收到的威胁性短信、妇联组织收到的投诉记录等)。
对于绝大部分受害人诉讼能力低下的现状,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也应主动向家庭暴力受害人释明相关权利、义务,加大释明力度,以不违背法律为原则,在遇有当事人请求不明确,需要申请法院依职权调查收集证据,符合申请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的当事人不及时行使权利等情形时,口头告知当事人相关权利及其行使条件,并给受害人解释清楚所必须要的证据以及这些证据的证明力,以使受害人实现更好的诉讼。
5.人身保护令的申请费用
由于人身保护令的申请并不属于一类诉讼,因此,人民法院应当不收取相应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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