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尽赡养义务,影响遗产继承吗
子女是否尽到赡养义务,是其能否享有平等继承权的判断标准之一。
案情:
甲与乙系--省--县四圣村村民,两人婚后生下大女儿丙、二儿子丁、小儿子戊。丙于2003年嫁到邻村,虽然离家很近,婚后却很少回家看望父母;丁1999年考上--大学,毕业后留在--工作,每年只回家一次;只有戊一直留在四圣村生活,2005年戊结婚,婚后依然对父母照顾有加。甲与乙经营养鸡场二十余年,积累下些许财富。2007年,甲脑血栓病发,丁从北京赶回老家看望父亲,戊更是一直守护在病床前。唯独丙不曾来过医院,只是托人给父亲送过一篮水果。2008年,甲去世,全家人沉浸在巨大的悲痛中,乙更是承受不住丧夫的打击,以自缢的方式离开了人世。
办理完两位老人的丧事,丁与戊协商,父母留下的70万元遗产由丁继承20万元,戊继承50万元,三间瓦房及一辆摩托车均归戊所有。丙未尽到贍养义务,故没有权利分割。
丙不服,将丁与戊告上法庭。
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判令由原告继承父母的遗产23万元及一间瓦房;
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丁与戊配合原告继承上述遗产。
被告丁与戊答辩称:丙多年来没有赡养过父母、父亲生病时甚至不曾去看望过父亲,即使父亲多次要求,她依然拒绝看望老人,致使老人含恨而终。故丙没有权利继承父母遗产。并举出父母医药费淸单、丧葬费淸单、同村20名邻居的证人证言、丙拒绝看望父亲的电话录音作为证据。
判決结果
法院经过审查认为,丙没有对父母尽到赡养义务,按照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规定,不予支持原告丙的诉讼请求。
子女不尽赡养义务,会影响继承父母遗产的权利吗?
赡养是指子女在物质上和经济上为父母提供必要的生活条件;扶助则是指子女对父母在精神上和生活上的关心、帮助和照料。
子女对父母履行赡养扶助义务,是对家庭和社会应尽的责任。《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第十条规定,老年人养老主要依靠家庭,家庭成员应当关心和照料老人。
子女作为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儿子和女儿都有义务赡养父母,已婚妇女也有贍养其父母的义务和权利。
有经济能力的子女,对丧失劳动能力,无法维持生活的父母,应予以赡养。
对不在一起生活的父母,应根据父母的实际生活需要和子女的负担能力,给付一定的膽养费用。赡养费用一般不低于子女本人或当地的普通生活水平,有两个以上子女的,可依据不同的经济条件,共同负担赡养费用。经济条件较好的子女应当自觉、主动地承担较大的责任。赡养人之间也可以就履行赡养义务签订协议,并征得老年人的同意,由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赡养人所在单位监督协议的履行。
怎样才算尽到赡养义务呢
1、应当妥善安排老年人的住房,不得强迫老年人迁居条件低劣的房屋。老年人自有的或者承租的住房,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侵占,不得擅自改变产权或者租赁关系,老年人的自有住房,膽养人有维修的义务。
2、贍养人不得要求老年人承担力不能及的劳动。
3、贍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老年人有要求赡养人付给赡养费的权利。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护,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老年人离婚、再婚及婚后生活。贍养人不得因老年人的婚姻变化而拒绝履行膾养义务。
4、子女不仅要赡养父母,而且要尊敬父母,关心父母,在家庭生活中的各方面给予扶助。当年老、体弱、病残时,更应妥善加以照顾,使他们在感情上得到慰藉,愉快地安度晚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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