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人离婚也是通过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两种方式进行。
如双方不能协商一致,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即诉讼离婚。对军人离婚的诉讼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一条作出了详细规定,把军人分为文职军人和非文职军人,并以此来划分军人离婚诉讼的地域管辖,可分为以下四种情况:
1.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离婚诉讼的,如果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双方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3.军人对非军人提出离婚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4.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离婚诉讼的,如果军人一方为文职军人,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需要在此着重指出的是,2001年6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有管辖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下发了《关于军事法院试行审理军内民事案件问题的复函》,授权军事法院审理双方当事人均是现役军人、部队管理的离退休干部、军队在编职工的离婚案件,由于最高人民法院授权的本意是减轻地方人民法院的审判压力、减少当事人的诉讼负担、及时化解军内民事纠纷、维护部队稳定,所以地方法院立案庭在受理双方当事人都为军内人员的离婚案件时,必须向当事人释明其可以向军事法院起诉,也可以向地方人民法院起诉。当然,如当事人不愿选择向军事法院起诉,地方法院必须立即办理相关立案手续,及时进入实体审理,切实落实保护军人利益的立法本意。
军婚是指现役军人的婚姻关系,由于军人的特殊身份,其婚姻受到了国家法律的特殊保护,对军人婚姻实行特殊保护并不违背婚姻自由的
法律如何保护军婚 法律对军婚的保护主要体现在离婚上,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的,必须要经过军人的同意。但不能机械地理
(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军婚保护条款,是对现役军人配偶离婚请求权的限制,即现役军人的配偶为非军人一方时,当非军人向军人提出离婚请求时,须得军人同
一、现役军人离婚,应征得所在部队政治机关的同意。 总政治部颁发的《军队贯彻实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1条:
不适用“须得军人同意”条款的情形:(一)从军人一方在离婚诉讼中所处的原、被告角度来看,军人向非军人提起离婚诉讼的案件和军
现役军人配偶要求离婚应当怎样处理 首先,必须明确,现役军人是指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的所属部门,担任工作,取得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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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婚诉讼 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的,如果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离婚诉讼双方当事人都是军人的
关于《民法典》中军人配偶离婚规定的思考 一、《民法典》中,有关军人离婚规定的解析。 二、离婚"须得军人同意"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