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离婚诉讼中子女归谁抚养问题如何处理的批复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批复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87年6月11日(87)浙法民他字19号请示报告收悉。
关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加拿大籍华人姜*明与中国公民陈-科离婚一案有关子女归谁抚养的问题,经研究,我们认为,对该案审理中涉及的外籍华人离婚后子女抚养的问题,应适用我国法律,按照我国民法典有关规定的精神,从切实保护子女权益,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成长出发,结合双方的具体情况进行处理。处理时,对有识别能力的子女,要事先征求并尊重其本人愿随父或随母生活的意见。鉴于姜*明、陈-科之子陈宇(现年12岁)过去主要由其母姜*明抚养,本人又坚决表示不愿随父陈-科生活的实际情况,我们同意你院审判委员会的处理意见,即根据有关政策法律规定,陈宇以仍由其母姜*明抚养为宜。
此复
一、我国关于涉外离婚法律适用有哪些 1、我国关于涉外离婚的法律适用有: (1)协议离婚,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适用一方当
涉外离婚诉讼应向哪个法院起诉 我国确定涉外离婚案件管辖权的一般原则是“原告就被告”,在特殊情况下采用“被告就原告”的原
一、涉外离婚委托手续的办理条件: (一)中国大使馆和总领事馆不为中国公民办理协议离婚。当事人均同意离婚,且对财产、子女
涉外离婚时财产应当如何分割 涉外离婚财产分割与非涉外离婚财产分割大体相同。 (1)夫妻共同财产,一般应均等分割。也就
涉外复婚需要履行哪些程序 1、如果前次婚姻关系是在国外按当地法律通过司法程序解除的,应同时提供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案情介绍:1994年,孙女士与相恋多年的男友结婚,婚后生一男孩。1996年,丈夫张某到加拿大留学,孙女士独自带着儿子生活
综观世界各国对离婚管辖权的规定,存在着三种立法主张: (一)以当事人的住所、居所为依据。如英、美、瑞典等国家。
涉外婚姻的法律适用规定 我国《民法典》第十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民事活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律另有规
一、涉外婚姻处理原则 1、我国一般原则。有关涉外离婚案件应该以“原告就被告”作为地域管辖的一般原则:“对公民提起的民事
涉外民事案件最显著之特征莫过于其涉外性——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外国人、诉讼标的物在国外、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