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公民申请中国人民法院承认其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效力,应依《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的规定进行。中国公民申请人民法院承认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人民法院只能就双方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作出认定,判决中关于夫妻财产的分割、生活费用的负担、子女抚养方面的判决不应在申请范围之内,人民法院亦不对此作出承认的认定。一、申请应提交的文件及内容:(一)申请人提出书面申请,同时提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的正本及经证明无误的中文译本。(二)申请书应写明下列内容:1、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和住址;2、判决由何国法院作出,判决结果、时间;3、受传唤及应诉的情况;4、申请理由及请求;5、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二、申请人申请书应提交的法院:1、申请人的申请应向申请人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递交;2、申请人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向经常居住地的中级人民法院递交;3、申请人不在国内的,向申请人原国内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人民法院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七日内立案,对不予受理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七日内退回,并说明理由。人民法院受理后作出的裁定为终结裁定,不得上诉。三、当事人提供的外国法院出具的判决已生效和合法传唤被告出庭的有关证明文件应经出具国公证部门公证及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同时提供经证明无误的中文译本。四、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认其判决效力:1、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2、作出判决的外国法院对案件没有管辖权;3、判决是在被告缺席且未得到合法传唤的情况下作出;4、该当事人之间的离婚案件,我国法院正在审理或已作出判决,或者第三国法院对该当事人之间作出的离婚判决已为我国法院所承认;5、判决违反我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危害我国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我国对涉外离婚案件的法律适用规定是什么 由于各国法律对离婚条件和离婚方式规定的差异,这就必然引起或产生法律冲突。因为离
(二)如双方或一方离婚当事人在英国工作或学习,不便回国办理离婚事宜,可以委托国内亲友作为诉讼代理人向有关的中国法院提出离
涉外民事案件最显著之特征莫过于其涉外性——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外国人、诉讼标的物在国外、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法律
什么是涉外婚姻 简而言之,涉外婚姻就是中国公民与外国人(包括常驻我国和临时来华的外国人、外籍华人、定居我国的外国侨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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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照受送达人所在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中规定的方式送达; 2、通过外交途径送达; 3、
涉外离婚诉讼的管辖问题较非涉外离婚诉讼案件的管辖要复杂的多。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
综观世界各国对离婚管辖权的规定,存在着三种立法主张: (一)以当事人的住所、居所为依据。如英、美、瑞典等国家。
一、涉外离婚诉讼能达成合意如何处理 具体如何处理,如下所述: 1、国外一方,委托国内的朋友或律师作为其诉讼代理人代为
由于历史的原因,上世纪90年代之前,涉外婚姻案件并不多见,因此制订法律时对此考虑也甚少。以法的形式,且较为具体明确针对涉